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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新公交东站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莆田市荔城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处作为莆田市新公交东站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荔自然资〔2019〕1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莆田市2016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中划出33300平方米给莆田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新公交东站工程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以上宗地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汽车客运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19 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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