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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爆料] 仙游县1000元/㎡购房补贴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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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0 09: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仙游县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征求《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2019年修订)》有关意见的通知,拟对《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仙政文【2017】128号)进行修订。

购房补贴方面:鼓励企业集中购买办公用房(商业、SOHO楼),根据施工企业级别的不同,最高可获面积2000平米的购房补助(每平米补贴1000元)。在租赁办公楼方面,同样也是根据施工企业等级的高低,最高可获面积2000平米的租金补助(每平米补贴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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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2019年修订)》有关意见的通知

全县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等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建筑业改革,全面提升建筑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8】98号)规定,我县拟对《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仙政文【2017】128号)进行修订。

现将《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2019年修订)》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下一步将召开建筑企业座谈会,对实施意见的内容加以完善。意见和建议电子版请发送至我局邮箱(xyjsztb702@163.com)、纸质版加盖公章后于7月11日下午下班前报送至我局建筑业管理股(县行政中心2220室),无修改意见和建议的不用报送。

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8日

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2019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破解当前建筑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全面提升建筑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8]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办公和基地建设

(一)鼓励集中购买办公用房(商业、SOHO楼,不含住宅楼)。注册地在本县的企业,按照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本县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从2019年起其中一个年度纳税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方可享受购买办公用房补助。鼓励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集中购买办公用房,房地产企业要给予适当优惠,享受补助的企业,所购买办公用房自享受补助当年起3年之内不可转租或出售,仅限公司办公自用。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由县财政承担。享受补助的企业3年之内转租或出售办公用房或将注册地迁往县外,须将所有补助返还县财政。

(二)实行办公用房(商业、SOHO楼,不含住宅楼)租赁补助。本县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办公用房租赁补助政策。在本县租赁办公用房,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面积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超过500平方米,从2019年起其中一个年度纳税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方可享受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租赁办公用房补助期限为3年。企业已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享受租赁补助,享受补助的企业,所租赁办公用房自享受补助当年起3年之内不可转租,仅限公司办公自用。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由县财政承担。享受补助的企业3年之内转租办公用房或将注册地迁往县外,须将所有补助返还县财政。

(三)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合理安排适量土地,作为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基地、科研培训基地以及建筑工业化基地的建设用地,引导建筑业企业集中办公,发挥总部经济效益,加快形成建筑产业集群。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设定施工产值、税收等作为前置条件。

二、积极引进县外企业

(一)鼓励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本县。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及上市企业。引进企业注册本县并书面承诺10年内不离开本县的,按照本地建筑企业晋升特级总承包、一级总承包和二级总承包资质予以奖励;给予特级总承包、一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搬迁补助费100万元,给予二级总承包资质企业搬迁补助费10万元;给予企业办公装修补助,补助金额为30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二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500平方米;当年度在本县产生税收的企业,按已开具**的造价年度总额为指标考核,再给予奖励:

1、按已开具**的造价年度总额在2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的,企业每增加1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

2、按已开具**的造价年度总额达到15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每增加10亿元,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3、按已开具**的造价年度总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可以享受办公用房(商业、SOHO楼,不含住宅楼)补助优惠政策。在我县租用办公用房,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期限2年,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二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500平方米;在我县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补助面积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二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500平方米。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其中一种办公用房补助方式,但不得重复享受。

上述奖励补助资金为企业注册地迁入当年度补助,除租房补助外,均仅补助1年。如在承诺期间迁离本县的,必须退回上述所有奖励补助资金后,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和住建等相关部门才给予办理外迁手续。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二)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引进建筑企业。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引进县外建筑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机一体化企业)落户本县的,按该企业落户本县当年度在本县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构成县级实得部分的20%予以奖励、补充乡镇(街道、管委会)财力,仅奖励一次;有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应自该企业工商注册完成迁移至本县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企业注册地迁移、承接工程项目等有关情况函告县住建局、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一)服务外出承接业务手续办理。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对本县企业赴外地承接业务需办理的诚信证明、介绍信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等业务提供优质服务。在外承接工程因客观原因未能全面准确取得外购材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造成企业所得税无法查账征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统一按照营业收入的2%征收,支持企业更好地拓展外地建筑施工任务。

(二)鼓励企业联合国内大型外向型建筑业企业,或与项目所在国企业通过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共同承包国外大中型项目。鼓励保险机构为建筑业“走出去”提供保险保障和融资支持。

四、积极财政税收扶持政策

(一)对在本县承接工程并在本县缴纳税收的外来建筑企业,由县财政按其在本县实际缴纳增值税(不含法定应在本县预缴部分)和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若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按照总部经济财政优惠政策执行。

(二)鼓励外出经营的企业回本县缴纳相关税收,企业外出承接项目回本县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下的,按县级所得部分的60%予以奖励;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县级所得的80%、100%予以奖励,每年结算奖补一次。已和政府签订奖励协议的企业,可按原协议标准执行。

以上第(一)(二)款扶持政策不得与县扶持发展县域经济政策重复享受。

(三)鼓励房地产投资项目和工业厂房项目选择本县施工企业。本县社会投资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和工业厂房项目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县施工企业施工的,由受益财政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民营企业奖励,奖励金额为该项目施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20%。

上述奖励措施自2019年月日起执行,试行期3年。

五、鼓励企业资质升级

对在本县注册的建筑企业新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新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不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核定的与总承包相配套同等级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晋升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施工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和桥、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奖励标准为上述标准的1.5倍。新晋升二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同一年度多项专业承包资质晋升的不重复奖励。享受奖励的企业须书面承诺10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外迁,否则该企业须返还所获得的所有奖励后,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才给予办理外迁手续。对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获得资质晋升,后被有关主管部门撤销资质晋升资格的企业,须将所获得的奖励返还县财政。

六、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加快人才引进步伐

(一)优化行业人才发展环境

重视对建筑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和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联合办学,重点开展高级管理人员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加大对建筑业高级人才的扶持力度,促进企业提高高级人才占有率。

(二)创新职称评审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办法。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推行职称量化评价,把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实践经历、考核结果、面试答辩等作为量化的重要内容。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的专业,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替代论文要求。支持海峡人才市场和特级大型骨干施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组织,开展土建系列补充渠道的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2.拓宽职称评审通道。根据实际需要,县住建局组织的社会化评审和县工商联组织的土建系列补充渠道评审,每年可不限次数,人社部门及时予以确认评审结果。凡与我县用人单位签有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可通过现工作单位申报职称评审、认定或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化评审和补充渠道评审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对已取得非公企业补充渠道评审的土建系列中高级职称,可破格申报社会化中级职称评审。

3.放宽破格评审条件。非公建筑企业专技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5年及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获得一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二项以上市优工程奖的项目经理,可破格申报中级工程师;

(2)对通过福建省省级及以上施工工法的前三名主编人,可破格申报中级工程师;

(3)对获得土建系列(专业)职业资格的,按照《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莆人社文〔2018〕244号)规定,认定其具备相应专业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4)对非公企业中获得技师、高级工的技术工人,分别可视同具备相关专业的本科、大专学历,按照《莆田市非公企业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试行办法》(莆人社文[2018]245号)申报职称评审。

4.加强远程继续教育。鼓励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继续教育资质单位举办的远程教育,为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学时认定支持。

七、解决企业人才子女就学

根据县内建筑企业的年度税收贡献情况,纳税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企业股东或管理人员的子女,每年根据其意愿安排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优质学校就读。具体名额如下(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1、企业上一年度纳税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安排企业股东或企业正副经理子女就学2名;2、纳税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安排企业股东或企业正副经理子女就学3名;3、纳税在300万元以上,安排企业股东或中层(部门经理)以上干部子女就学4名。

八、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加快推进建筑现代化进程,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着力培育装配式建筑市场需求,政府投资项目率先实现装配式建造,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从2019年1月1日起,将装配式建造比例列入住建部门出具的地块出让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时一并予以公告,2019年度,全县新开工建筑中装配式建筑占比达到15%以上。

(二)应用推广使用机制砂。全面落实市政府办印发的《全面推广应用机制砂工作方案》(莆政办[2017]94号)。为提高工程质量,在2019年底前至少建设一个产量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生产基地。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执行在可研批复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后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鼓励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造价不少于30%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项目所在地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企业施工,工程总承包企业需要依法分包的,鼓励优先将设计或施工业务分包给项目所在地的相应资质企业。

九、健全招投标制度

(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缩小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除外),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进行交易,国有企业投资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能力的,可以依法自行开展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

(二)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及时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制度,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实行保证金缴纳方式多样化。推行使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非现金缴纳方式。

十、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价单位可优先选择本县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计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承发包双方应当在期中支付时完成已完工程量和变更签证的价款审核、确认和支付工作。严格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在竣工结算材料完整的情况下,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1亿元以下的,不超过60天,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不超过90天。审计单位应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设计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工程结算审核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纳入欠款黑名单管理,并予以公布曝光,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十一、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创造更多优质工程

(一)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永久标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推进信息技术与文明施工深度融合,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三)引入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鼓励建设单位牵头统一投保建设工程项目。安排城建项目进行试点,广泛积累政策制定、管理流程、监管机制等方面经验。

(四)鼓励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模式,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由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五)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对获得国家“鲁班奖”、省“闽江杯”优质工程的项目给予奖励。本县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优质工程,给予项目建设单位奖励5万元,给予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给予项目建设单位奖励3万元,给予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5万元。

十二、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一)提高建筑创意和创新能力。建筑设计应当体现莆田地域特征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每两年开展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活动,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予以倾斜。通过遴选,引导设计人员树立正确设计理念与方向,促进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等的应用,推动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落地。

(二)健全设计发包制度。支持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邀请有国家、省级设计大师称号的设计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对采用建筑方案设计竞赛等方式确定设计方案的项目,鼓励省外设计单位与我市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后期设计服务合作,组成联合体参与设计投标。

十三、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项目要率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十四、加强承包履约管理

(一)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同时鼓励将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工程履约保证形式。

(二)充分利用司法判决和仲裁结果等第三方结论,对履约行为予以动态量化评价,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公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各方主体信息以及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等“三价”信息,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三)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十五、奖励、补助等政策兑现工作

(一)兑现方式。本文件奖励和补助资金应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提出上一年度的奖励、补助申请,提交申报表(详见附件1)以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2、3、4、5),并对申请事项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需无条件退回奖励补助资金,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企业信用扣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涉及县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县住建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本文件第一、二、四、五、十一条规定涉及奖励、补助等事项,并自收到企业申报完整材料的30日内对企业的资质等级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出具意见。

2、县税务局:收到县住建局转报的汇总材料后,负责审核确认企业申请本文件第一、二、四、七条规定的奖励、补助等事项涉及的企业纳税额等相关内容,在3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3、县财政局:收到上个部门转报的汇总材料后,负责审核确认企业申请本文件第一、二、四、五、十一条规定事项涉及的奖励、补助金额等相关内容,在3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15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和投诉意见的,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兑现奖励、补助资金。

4、县教育局: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本文件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自收到企业申报完整材料的10日内出具意见,按规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做好安排企业人才子女就学等相关工作。

5、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企业申请本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安排相对集中的土地,用于建筑企业办公和生产基地用地。

(三)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引进县外建筑企业落户本县,应自该建筑企业在本县缴纳完年度增值税和所得税后,向县政府提交申请奖励的书面报告,并附上相关材料。

十六、不予享受奖励、补助等政策的情形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期限内不得享受奖励、补助等政策:(一)依据《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被记录违法违规档案的,两年内不得享受奖励、补助等政策;(二)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被执行信息、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等失信情况;(三)在本县域范围内发生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被省、市、县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自质量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享受奖励、补助等政策;(四)在本县域范围内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享受奖励、补助等政策;(五)因拖欠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被省、市、县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或查处的,查处结清农民工工资期间及自通报、查处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享受奖励、补助等政策;(六)因申报企业资质、补录工程业绩等事项弄虚作假,被省、市、县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或查处的,自通报、查处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享受奖励、补助等政策;(七)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被省、市、县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或立案查处的,自通报、查处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享受奖励、补助等政策。

十七、其他

(一)注册在本县的勘察、设计和监理甲级企业未明确的政策,可参照总承包一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仙政文[2017]128号)同时废止,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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