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8〕1217号文批准征收(使用)土地3.1746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莆田市荔城区2018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征收荔城区黄石镇沙坂村交通运输用地0.0722公顷,新度镇阳城村交通运输用地0.1022公顷,樟桥村水田0.84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44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6911公顷,厝柄村水田0.000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8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8719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006公顷、其他农用地0.20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38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617公顷、其他土地0.286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174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四、征收(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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