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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16〕44号)文件精神,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第十八条转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学位空余情况,由转入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核办。 您可携带户口本、学生学籍信息到户籍所在地小学登记,如果学校没有学位,则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安排相对就近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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