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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爆料] 官宣!!!2019莆田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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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08: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莆政综〔2018〕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建议,请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日
  
  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机制,根据《中共莆田市委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壶兰计划”的意见》(莆委发〔2017〕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自2017年4月1日“壶兰计划”实施以来,从莆田市外新引进到我市工作,符合《莆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莆委人才〔2018〕3号)中的人才层次认定标准,经审核确认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是指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支持或提供优惠政策,为高层次人才安居提供基本保障。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行货币补助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货币补助包括租房补助和购房补助,实物配置是指人才公寓。
  
  第五条 经确认为莆田市高层次人才,且在我市城区(以我市县、区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认定为准)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超过莆田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准入标准,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及相关安居保障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申请上述一种安居保障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第二章 租房补助
  
  第六条 租房补助是指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个人自行(或由用人单位)到市场承租住房时,政府按规定向其发放的租金补助。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每月租房补助标准为:第一类人才3000元;第二类人才2500元;第三类人才2000元;第四类人才1000元;第五类人才1000元(不包含壶兰英才)。
  
  第八条 租房补助由人才所在县(区、管委会)、市直单位(含市属国有企业,下同)、在莆高校等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标准发放。租房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补助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享受租房补助期间选择其他安居保障方式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助。申请购房补助的,其补助金额应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助金额。
  
  第十条 对已经享受过其他安居保障方式的,不再享受租房补助;享受人才公寓政策不足5年的,可继续享受剩余期限的租房补助。
  
  第三章 人才公寓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是指政府以免租金的方式,提供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居住过渡的周转房。人才公寓应达到拎包入住水平。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在县(区、管委会)、在莆高校工作的,由所在县(区)、在莆高校负责提供人才公寓;人才在市直单位工作的和第一、二类人才虽在县(区、管委会)工作但申请在市里安排的,由市人才公寓管理单位根据人才公寓情况统筹安排。住房面积上限的标准为:第一类人才140㎡;第二类人才120㎡;第三类人才100㎡;第四、五类人才80㎡。入住的人才公寓面积超过标准,则超过部分按照市场价收取租金。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租期最长为5年。第一、二类人才期满可续租5年,免租金;若在我市全职工作满10年,可无偿获赠所租住的人才公寓完全产权。第三、四、五类人才在5年租期内享受租房补助,期满原则上应退出租住人才公寓;若确需续租,经批准,最长可延租5年,租金按市场价上浮50%收取;购买人才公寓的,按市场评估价购买,政府按人才类别发放购房补助。
  
  第十四条 获赠或购买人才公寓,其申请、准入、**、退出等按照购房补助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合同中应约定该公寓若上市交易转让,政府有权按市场评估价优先回购。
  
  第十五条 与使用人才公寓相关的物业费用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公共设施设备的分摊等费用,由租住者承担。人才公寓物业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的选房工作,由人才公寓管理单位牵头负责。根据房源情况和人才申报情况按批次组织选房,牵头单位将相关的房屋配租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并签订承租合同。
  
  第四章 购房补助
  
  第十七条 购房补助是指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莆田购买首套商品房时,政府按规定向其发放的购房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购房补助(税前补助金额)标准为:第一类人才150万元;第二类人才100万元;第三类人才中的省高层次B类人才50万元,其他人才25万元;第四类人才10万元,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才5万元;第五类人才5-100万元(不包含壶兰英才)。所购住房款如低于补助金额的,按实际购房款总额予以补助。
  
  第二类至第五类人才如晋升为更高类别,按晋升后的类别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原来所发放的补助金额应相应扣除。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市直机关、政府部门工作的,购房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高层次人才在县(区、管委会)或市属国有企业、在莆高校工作的,由市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领取购房补助时须与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在我市继续工作直至5年服务期满。人才使用购房补助所购住房在10年内不能上市交易(以人才实际到岗或任职的日期作为起始日期)。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签订的工作合同或任职文件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限制上市交易期限”。
  
  第二十一条 享受购房补助的人才未满5年服务期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助,由人才所在县(区)、市直单位、在莆高校落实“权责一致、谁发放谁收回”的原则负责收回,或在后续给予该用人单位资金支持时抵扣。购房补助收回款项返回人才专项经费账户。同时,补助面积(根据购房补助占购房款的比例计算)的溢价部分收益由政府享有。
  
  享受购房补助的人才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补助面积(根据购房补助占购房款的比例计算)的溢价部分收益由人才和政府共有,其中,人才所享有的溢价部分收益根据其在莆工作服务年限的变化逐年递增10%,具体算法如下:溢价部分收益=(回购时市场价格-原购房价格)×[50%+(服务年限-5)×10%]。享受购房补助的人才工作满10年的,所购住房的产权可以自行转让。未满10年服务期上市交易的,必须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上市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
  
  第五章 申办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材料
  
  1.《莆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申请表》;
  
  2.申请对象的身份证及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3.工作(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提供参加我市社保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仅企业类人才提供);
  
  5.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办理流程
  
  1.申请。有安居需求、符合安居政策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经核查无误的、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隶属关系向市、县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报送,并提供申请材料。
  
  2.受理。市、县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统一受理。
  
  3.审核。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人社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核。住建、公安、国土、机关事务管理处等部门协助核查反馈申请人家庭户籍、婚姻、不动产登记及享受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信息。
  
  4.公示。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统一在相关网站和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申请人安居保障资格条件。
  
  5.确定。根据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的申报情况,按照“高端优先、逐步解决”的原则,结合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工作时间长短、申请先后顺序等因素,由市、县区人社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分别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县区委(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根据高层次人才选择的保障方式及标准,落实安居政策。
  
  6. 发放货币补助。申请人申请货币补助的,须提供购房合同(租房合同)、正式税务**等材料。租房补助按年度于每年12月前由所在县(区、管委会)、市直单位、在莆高校等用人单位集中发放到人才个人银行帐户;购房补助由市、县区组织、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拨,第一批购房补助于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按申报批次统一发放,其余的购房补助于到岗满5年一次性发放。或根据人才需求,在上述发放原则上多次发放。发放方式可在聘用(工作)合同中明确,聘用(工作)合同中未明确的由用人单位商引进人才后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可根据自身条件及其变化,自主选择相应的安居保障方式,自愿按照低于其政策享受标准实施安居的,不予补差。
  
  第二十五条 申请者享受安居保障政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符合安居保障条件的,按资助标准较高的一方享受。
  
  第二十六条 责任分工。市委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的综合协调;市人社局负责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受理和相关信息公示;市住建局负责人才公寓的筹集(建设);市国土局负责人才安居项目用地保障和不动产登记的政策执行;市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人才公寓的选房、日常管理、维护、修缮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租购房补贴财政资金的筹集和预算安排;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才安居保障的指导、规划、建设、管理、预算申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被确认为高层次人才在引进前2年至申请购房补助期间在莆田市有住房产权转移行为的,不得申请购房补助。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单方解除相关合同,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停止实物配置,纳入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严肃处理。
  
  1.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级以上处分或故意犯罪的;
  
  2.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被撤销的;
  
  3.高层次人才调离本市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4.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的租住人转租、转借、利用租房从事违法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5.租住人累计6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6.其他不符合货币补助或实物配置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向市委人才办等相关部门报备高层次人才工作变化动态并在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中输入人才变动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定期进行资格复审,对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应及时收回所租住的人才公寓或停止发放补贴。高层次人才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自身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安居保障政策的,应积极主动协助市、县区相关部门及时申请退出,市、县区委人才办将暂缓或停止相关的安居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第一、二类人才和我市现有引进生、博士选调生符合上述条件的列入人才安居保障政策享受范围,不受引进时间限制。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之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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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09: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进的人才,收入都不会这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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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08: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层次人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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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08: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层次人才距离我们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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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09: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赶紧考博士,弄个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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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12: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gmy850322 发表于 2019-1-3 09:13
赶紧考博士,弄个高层次人才

话说,当年我的导师名下的一个博士生学长,还是我让了一篇论文给他。要不然他还有可能毕不了业。

除了几家顶尖学府,和各专业龙头的名校。其他的学校,大多都是本科找不到工作了,赶紧去读研,研究生找不到工作了,赶紧去读博士。博士生再找不到工作,就凉凉了。

现在的博士也都是量产的了,比不上我们父辈年代的博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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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12: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来了,什么是1、2、3、4、5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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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 12: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才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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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瓦人 发表于 2019-1-3 12:47
问题来了,什么是1、2、3、4、5类人才

比如设计金海湾右转高架桥,这就是人才。批准该设计方案,也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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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7 09: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才引进就这力度?死抠死抠的,所以没有吸引力
下面是晋江的人才等级设定,应该跟莆田差不多
所以人家干嘛来你这穷乡僻壤的地方来呢,扣死了

第一类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中宣部“文化名家”工程人选。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

  3.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5位完成人、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位完成人;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中国专利金奖前3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8.孙冶方经济科学奖;

  9.茅盾文学奖;

  10.鲁迅文学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任;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8.“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9.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且完成资助课题研究并已结题。

  (五)近5年,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入选者。

  (六)近5年,获得国家“友谊奖”的国(境)外高级专家。

  (七)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杂志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者。

  (八)近5年,获得“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九)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十)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者。

  第二类人才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省部级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省文化名家。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5位完成人、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

  3.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完成人;

  5.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6.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级专利金奖或特等奖、一等奖前3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7.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1位完成人;

  8.长江韬奋奖;

  9.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前3名;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二等奖第1名;

  11.全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广播播音员主持人奖、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奖);

  12.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

  13.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前2位完成人;

  14.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物奖;

  15.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项目(课题)第一副组长、分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前2位副主任、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8.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级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

  10.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1.“闽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12.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13.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14.省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五)近5年,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六)近5年,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七)近5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

  (八)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生导师。

  (九)近5年,获得省“友谊奖”的国(境)外高级专家。

  (十)近5年,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企业组、团队组前3名的获奖项目研发机构第一负责人。

  (十一)近5年,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入选者。

  (十二)近5年,德国红点设计奖至尊大奖、iF设计奖金奖、美国工业设计优秀奖金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至尊金奖获奖作品的第一设计师。

  (十三)近5年,晋江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文化产业类国际性大赛最高奖项获奖作品的第一设计师。

  (十四)近5年,获得“全国德艺双馨电视艺术工作者”(百佳电视艺术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十五)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2、3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十六)近5年,经国家、福建省、泉州市确认由晋江市输送并代表国家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个人项目第1至3名的现役运动员。

  (十七)近5年,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者。

  第三类人才

  (一)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前3位完成人;

  2.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

  3.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第1位完成人;

  4.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第1位完成人;

  5.省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6.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省级专利优秀奖或二、三等奖前3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7.地市级专利金奖或一等奖前3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8.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第1位完成人;

  9.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第1名;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第1名(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11.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

  12.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位完成人;

  13.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提名奖。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分课题前2位副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973计划”课题组第二、三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子课题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面上项目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省部级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

  8.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9.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10.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

  (五)近5年,入选省级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六)近5年,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教授或研究员。

  (七)近5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八)近5年,地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九)近5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者。

  (十)博士后出站留(来)晋江创业或工作者。

  (十一)晋江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后。

  (十二)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十三)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者。

  (十四)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者。

  (十五)近5年,“泉州市文化名家”入选者。

  (十六)近5年,“泉州市文化产业优秀人才”入选者。

  (十七)近5年,泉州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百人计划”入选者。

  (十八)近5年,德国红点设计奖、iF设计奖、美国工业设计优秀奖、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获奖作品的第一设计师。

  (十九)近5年,晋江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文化产业类国际性大赛金奖或一等奖获奖作品的第一设计师。

  (二十)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4至8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二十一)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亚运会、全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

  (二十二)近5年,经国家、福建省、泉州市确认由晋江市输送并代表国家或福建省参赛,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个人项目第4至8名,或获得亚运会、全运会个人项目冠军的现役运动员。

  (二十三)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者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者。

  第四类人才

  (一)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第1位完成人;

  2.晋江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1位完成人;

  3.地市级专利银奖、优秀奖或二、三等奖第1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4.晋江市专利金奖第1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近5年,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者。

  (四)取得博士学位者。

  (五)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六)近5年,晋江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文化产业类国际性大赛银奖或二等奖获奖作品的第一设计师。

  (七)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八)近5年,经国家、福建省、泉州市确认由晋江市输送并代表国家或福建省参赛,获得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亚锦赛或全国锦标赛个人项目冠军的现役运动员。

  (九)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的技术类人员或经全国统考取得国家最高等级职业资格的管理类人员。

  第五类人才

  (一)取得硕士学位者。

  (二)近5年,晋江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文化产业类国际性大赛铜奖或三等奖获奖作品的第一设计师。

  (三)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福建省运会(青少年部)冠军的主教练员。

  (四)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的技术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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