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段游洋互通工程(仙游县境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国家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确保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段游洋互通工程(仙游县境内)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仙政文〔2013〕36号),结合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段游洋互通工程(仙游县境内)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段游洋互通工程(仙游县境内)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征迁当事人:由县人民政府授权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迁人,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作为征迁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房屋征迁具体业务可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执行。
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
第四条征迁工作应本着“依法征迁、依法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征迁人的三方利益。征迁工作应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座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被征迁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征迁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征迁,不得阻碍征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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