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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现场] 关于农村房子拍照做不动产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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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16: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跟我弟都已经结婚了,并且户口都不在老家(农村,目前在福州),家里户口有交母,奶奶,两个妹妹,房子原来记的名了是我爸的,我们已经分家了,房子想记在我们两兄弟(户口没有农村)的名下,可以吗?万能的莆仙网友出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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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16: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农村户口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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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16: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动继承把。。也没什么程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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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16: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煮,打五笔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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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17: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由于你和你弟弟不属于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目前不能依据“分家”的事由将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到你和你弟弟的名下。
但律师同时认为城镇居民可以依继承取得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理由如下:
一、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就是说,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因此,事实上在集体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得以“继承”。
二、在国土资发〔2008〕1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在法律上是受支持的。由于此种“继承”只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进行,所以长此以往,不会造成农村土地资源的流失,也不会对农村住宅的管理造成混乱。但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丧失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主体资格以后,是否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就成为另外一个核心的问题。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性回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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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20:4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家里户口有交母?啥意思?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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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8 21:49:58 | 显示全部楼层
九华浪子3 发表于 2017-3-28 20:44
家里户口有交母?啥意思?父母?

打字没认真对,打错好几个地方,父母户口在农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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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8 21: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壶兰白律师 发表于 2017-3-28 17:31
你好,由于你和你弟弟不属于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成员,目前不能依据“分家”的事由将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到你 ...

谢谢,还想问一下律师大人,现在的老房子只有一本证(我爸爸的名字),我有弟弟,想趁这一次清理,换成我跟弟弟各自的产权证(平分到我俩名字),要办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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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8 23:57: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是"一户一宅"情况,那"一户两宅"的能否都**,或只能办其中一宅的证,那么,剩下的一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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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9 09: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风中的眼睛 发表于 2017-3-28 21:53
谢谢,还想问一下律师大人,现在的老房子只有一本证(我爸爸的名字),我有弟弟,想趁这一次清理,换成我 ...

为了顺利办理相关手续,建议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
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必须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继承人应当在办理继承手续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城镇居民通过继承农村房屋所有权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时,需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变,仍然归农民集体所有。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时,由具有合法权利的继承人凭借遗嘱或其他能证明其依继承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法律文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述《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受理当事人的变更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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