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厢区房屋拆迁异地安置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2016年4月9日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城厢区房屋拆迁异地安置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2日
莆田市城厢区房屋拆迁异地安置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城厢区棚户区改造,解决零星危旧房拆迁安置,推进公共项目建设,满足群众对现房安置需求,改善群众居住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可实行异地安置的对象
(一)因片区改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拆迁户房屋尚未得到安置的,可选择实行异地安置。
(二)城中村危旧房户无法申请改造又确需异地搬迁安置的,可参照周边异地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进行异地安置。
(三)片区改造或项目征迁过程中,急需现房安置用于解决居住问题的拆迁户,可选择异地安置。
二、异地安置对象的审核确认
需异地安置的对象,由所在的项目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征迁指挥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城厢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三、异地安置办法及价款结算
(一)已签约选房但无法安置的拆迁户申请异地调换安置房的,按照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价款的基础上,再对原安置房与异地调换安置房按市场评估价进行差价互补结算。差价互补办法如下:
1.由区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原安置房与异地安置房的市场单价分别进行评估(只评估基准层的单价),并确定两者的差价。如原安置房与异地安置房属于同一个地段等级的,经城厢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不进行差价评估,只结算层次差。层次差按照异地安置房所在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2.对异地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原安置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评估的差价进行价格互补;对异地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异地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补交安置房价款;对异地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原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原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退还安置房价款。
3.异地调换安置房的,由原安置房所在项目征迁人、异地安置房所在项目征迁人及拆迁户三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调换的安置房具体位置及价款结算办法等内容,该补充协议作为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涉及拆迁户的价款结算事宜由原安置房所在项目征迁人负责办理及催缴。因使用异地安置房产生的项目之间的经济结算问题,由两个项目的征迁人之间内部结算,与拆迁户无关。
(二)未签约选房的拆迁户申请异地安置的,实行“拆一还一,差价互补”的原则进行安置,且所选的安置房面积应靠最接近于可安置的旧房面积。具体计价办法:
1.拆迁户选定异地安置房后,对被征迁房屋补偿金额及异地安置房价款(含超面积安置部分)仍按照拆迁户所在片区的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价格进行计价,并对抵结算;在此基础上,由拆迁双方另行结算原安置房与异地安置房的差价。
2.异地安置房的差价,由区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原安置房与异地安置房的市场单价进行评估(只评估基准层的单价)。如原安置房与异地安置房属于同一个地段等级,经城厢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不进行差价评估,只结算层次差。层次差按照异地安置房所在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3.选择异地安置的,由拆迁户所在项目征迁人、异地安置房所在项目征迁人及拆迁户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被征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异地安置房的位置、价款及其结算办法、临时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涉及拆迁户的价款结算事宜由拆迁户所在项目征迁人负责办理及催缴。因使用异地安置房产生的项目之间的经济结算问题,由两个项目的征迁人之间内部结算,与拆迁户无关。
(三)城中村危旧房户无法申请改造又确需异地搬迁安置的,参照周边异地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进行安置,被搬迁的旧房及其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如搬迁户旧房与异地安置房在同一地段等级的,则不再结算异地安置的差价;如搬迁户旧房与异地安置房不在同一地段等级的,则按照旧房面积互补异地安置的差价,差价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各地段的基准地价(楼面价)进行计算。
四、异地安置房房源信息
建立全区统一的异地安置房房源信息平台,该平台由由城厢区住建局负责组建。区住建局负责搜集、整理全区剩余安置房的房源信息,建立台账,并每月定期更新,上报区政府、发送各项目指挥部及各项目分管领导。各项目指挥部、镇(街道)应积极配合,及时向区住建局提供剩余安置房的房源信息,并确保房源信息的真实、准确。
五、政策优惠
拆迁户申请异地安置的,凭项目指挥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异地安置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实际异地安置后,拆迁户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属地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
六、其他事项
(一)各项目征迁部门或项目征迁指挥部在制定各片区实施细则时,应结合本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二年,由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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