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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林先生因购买位于杏林的房产,与某银行杏林支行签订了按揭借款合同。今年5月起,林先生连续三个月未归还购房贷款,8月,某银行杏林支行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提前解除按揭贷款合同,林先生归还剩余放贷本息共计12.2万元。如果林先生未能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则要求拍卖、变卖抵押的房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且要求林先生所在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承办法官接到诉状后,对林先生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10天后,林先生归还了逾期支付的三个月房贷6762元,银行因此撤回了起诉,并同意继续履行按揭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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