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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讨论] 闽修改计生条例 生二胎取消四年生育间隔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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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2:0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省计生家庭奖励金额大幅提高,失独家庭将获得特别扶助金。今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决定,对我省现行多项计生政策作出微调。今后,符合生育二胎者将不再受四年生育间隔期的规定,可由夫妻双方自主选择。此外,违反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藏匿包庇超生行为最高可罚1万元。
  取消四年生育间隔期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生育间隔期强制性规定,体现了生育的人性化。此前规定,符合生育二胎的生育间隔期须达四周年以上。据了解,这个规定始于上世纪80年代,在当时对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缓解和平抑我省生育高峰的出现起到了积极作用。进入新世纪后,我省已连续12年保持低生育水平,据省统计局的人口抽样调查,我省的人口出生率已经由1990年的24.44‰下降到2011年的11.41‰。由此测算,如果取消生育间隔,对“十二五”人口计划的完成不会有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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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口计生委表示,取消生育间隔后,将进一步缓解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减轻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压力。
  奖励扶助标准大幅提高
  《条例》大大提高对计生家庭的奖励扶助标准。对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且已经绝育的家庭,将获得一次性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
  此外,农村领取独生子女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参加新农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修订后的《条例》对失独等特殊群体家庭给予特别关注,规定: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的夫妻,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发放特别扶助金。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和因为计生手术引发并发症的人员,由政府代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失独家庭或者农村二女户家庭遭遇成员死亡、伤残或者重大疾病的,按本省规定要给予补助。

  婚外育将被开除公职
  针对婚外育现象,《条例》规定,违反规定生育或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将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多生育、婚外生育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报同级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此外,违反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不得招用、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一些家庭为了多生孩子,采取不拿结婚证就先生孩子的办法。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未婚生育,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上一年城镇居民收入或者农民纯收入的百分六十至一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补办结婚登记的可免于征收。
  藏匿包庇超生最高罚1万
  针对计生违法行为,《条例》明确,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由县(市、区)政府计生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予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超生者的处罚,《条例》规定,已经多生育、婚外生育的,应按上一年城镇居民收入或者农民纯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到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的,按四到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的,从重征收;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到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的,从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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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2: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改一有屁用,没钱又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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坂尾人 想生不想养  发表于 2012-12-16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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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5:56: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代人都比较多的是晚婚晚育,是没必要抓的那么死脑筋。放宽松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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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5: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是男是女,都生两个,孩子成长路上有伴,那才叫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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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14: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种条款,好像解读的不是特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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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22: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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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5 21: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大大提高对计生家庭的奖励扶助标准。对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且已经绝育的家庭,将获得一次性不低于三千元的奖励费。

我领了独子证,一分钱也没拿到,什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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