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pril

2房企乱收费 物价部门责令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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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8 11: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荔园华府 于 2008-10-17 20:09 发表
正荣荔园华府向业主按房价总额的1.5%收取公共维修基金,是否合法?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

公共维修基金是合法的   建设部有规定    1.5%还算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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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8 12: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万辉水电立户费1200元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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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8 16: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总共是1200元,那是水1200元,电没收,还算开发商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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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8 17: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知道呀!不是前面有人说才330元,那1200元不是也多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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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8 22: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所知道.我们水立户是1200元.电立户是330元.这个一般是自己出.对电力配套88元/米肯定不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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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8 23: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5# 老林先生 的帖子

谢谢,不过那立户费收取是干嘛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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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9 12: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330元是电力开户材料费。这是省物价局规定标准,超过就是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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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9 12: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错了。我认真看了文件,1200元也不能收的,可以向城厢区投诉。233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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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9 12: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闽价房〔2007〕413号 日期: 2008-01-17 来源: 省物价局 标题: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附件:闽价房〔2007〕413号(局公文库).doc 闽价房〔2007〕413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住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二、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必须兑现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价格承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住房。四、商品住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售房的场所向购房人明示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缴费主体,凡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承担的,不得转嫁给购房者。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代收代付的收费项目,应当由购房人自愿选择,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其中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五、商品住房销售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前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所售商品住房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朝向、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销售方式、价款的确定方式和商品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等。商品住房交易中有关明码标价的具体规定及明码标价表(牌、书)样式,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对串通合谋涨价、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实施价格欺诈,在房价之外违规收费、强制服务和收费、转嫁费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严肃查处。七、本通知适用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住房。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交易价格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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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5 15: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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