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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首起房贷“断供”被告法院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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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1 23: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购买商品房向银行贷款20万元,在“断供”三期后,林先生被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房贷本息共计12万余元。近日,集美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金融贷款纠纷,林先生在接到传票后如数归还了逾期房贷 。这是集美区首起“断供”案。

     2003年1月,林先生因购买位于杏林的房产,与某银行杏林支行签订了按揭借款合同。今年5月起,林先生连续三个月未归还购房贷款,8月,某银行杏林支行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提前解除按揭贷款合同,林先生归还剩余放贷本息共计12.2万元。如果林先生未能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则要求拍卖、变卖抵押的房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且要求林先生所在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承办法官接到诉状后,对林先生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10天后,林先生归还了逾期支付的三个月房贷6762元,银行因此撤回了起诉,并同意继续履行按揭贷款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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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06: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2-23} 出现断供---银行就拍卖人家房子,这不是间接帮人卖房嘛  这真可谓炒房者的新出路啊 呵呵{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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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08: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弱势群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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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09: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虽说银行和KFS是一家,但作为消费者还是要加强法律意识,多了解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不然以后发现什么问题哭都哭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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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2 15: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一个没有法制概念意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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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3 09: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房and车 于 2008-9-12 08:57 发表
唉!弱势群体呀!

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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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3 10:3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事情过于冲动,卤莽点。。
再加上无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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