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鱼 发表于 2010-7-12 21:59:39

三和观天下和中特的车位价格

有哪位了解三和观天下和中特阳光的车位价格的请说说,谢谢

闽南鱼 发表于 2010-7-12 22:00:05

:handshake :handshake

patrik 发表于 2010-7-12 23:18:35

还没开始卖呢~~~别急着放血啊~~~

闽南鱼 发表于 2010-7-13 21:27:37

:handshake :handshake

rongge998 发表于 2010-7-14 08:06:31

三和观天下的车位是属于所有业主的,再说有商业楼,车位卖了商场就没停车场了

闽南鱼 发表于 2010-7-14 22:01:20

:handshake :handshake

闽南鱼 发表于 2010-7-16 23:05:20

:( :( :lol

蒙奇D汤姆 发表于 2010-7-16 23:10:38

{23-28}

jilin 发表于 2010-7-18 10:16:50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23条规定:谁投资谁受益。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13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也就是说:开发商要盖商品房,就必须要配套有人防地下室。且根据第12条规定: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其主体工程一同招标,不得肢解。试问:开发商口口声声称,人防地下室是他们投资建设的,所以现在应该由他们受益。但是,既然人防地下室建设占用的是小区所有业主共有的土地,且是政府强制要求开发商必须与商品房同期配套建设的设施,(如果开发商不就地修建人防地下室,就必须按小区建筑面积向政府另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且与商品房基建为同一招标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那么,开发商又如何界定:人防地下室是由他们另外投资,而不是在其商品房建设成本里?他们另外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了?还是另外单列了建设成本?本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开发商要卖、要租地下人防设施,就必须先向业主及外界申购人举证,证明是其投资了人防设施才行!{23-6} {23-6} {23-6}

闽南鱼 发表于 2010-7-19 22: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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