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凤凰小仙 于 2025-5-16 08:53 编辑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国道G228线秀屿东庄至城厢东进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5〕8号)文件要求,制定《国道G228线秀屿东庄至城厢东进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国道G228线秀屿东庄至城厢东进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道G228线秀屿东庄至城厢东进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3〕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
国道G228线秀屿东庄至城厢东进段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为: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大象村、石前村、石头村、石尾村(以红线划定范围为准)。
第二条 征迁当事人
秀屿区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征迁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
第三条 适用前提及说明
(一)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3〕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莆政规〔2024〕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按莆政综〔2023〕7号文件执行(附件1)。
(二)征收土地上果树和果苗补偿标准按莆政规〔2024〕3号文件执行(附件2、3)。
(三)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按莆政规〔2024〕3号文件执行(附件4)。
第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一)被征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规定执行。
(二)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原结构阁楼(俗称阁楼)建筑面积按GB/T50353-2013规定予以计算,该部分不计入层次。
(三)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俗称风楼)的建筑面积按GB/T17986-2000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房屋补偿项目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作价补偿金及其他项目补助费。
(二)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项目补助费。
(三)除上述补偿项目外,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还可享受相应的奖励金。
第七条 旧房补偿款
旧房补偿款包含:房屋征迁补偿款、装修补偿款、埕空地、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围墙内果杂地和果树补偿价。
房屋征迁补偿款:按房屋重置价格(见附件7)结合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见附件8)及房屋耐用年限(见附件9),重置价具体标准见下表:
备注:凡被征迁的主房整幢为一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m2给予补偿,整幢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m2给予补偿,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不另行补偿。
第八条 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
(一)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5、6执行。
(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建筑物按其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给予补偿,但均不予安置。
(三)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含埕地)按200元/㎡予以补偿,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含埕地)按69元/㎡予以补偿。
第九条 装修补偿款
房屋装修补偿款标准按本实施细则附件10执行。
第十条 搬迁补助费
(一)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主房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每次4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5元/㎡,仓储、办公用房每次5元/㎡,支付两次的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小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市场化安置方式,支付一次的搬迁补助费。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由被征迁人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暂定为高层36个月、多层24个月,过渡期限按实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自交付被征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知被征迁人结算之日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迁主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4.0元/㎡。被征迁主房的建筑面积低于3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计算。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现房安置的,征迁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选择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的,由征迁人一次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其他项目补助费
(一)电话、网络移机费:按58元/部·次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有线电视移机费: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两次计算。
(三)原水、电入户费按照房屋实际现状参照给予补偿(其中,水立户2000元/户,三相电2000元/个、二相电 300元/个)。
第十三条 房屋征迁补偿认定标准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认定补偿: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的,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正式财经票据原件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房产。
(五)2009年后卫星影像图修测版(一)上有建筑图斑,且不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规定条件的主房建筑,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安置,如能按时搬迁并交房的,另外50%部分可予以安置。
(六)卫星影像图修测版(二)上有建筑图斑,且不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规定条件的主房建筑,按不高于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安置(确系在有合法权源手续的主房上加层,加层部分按不高于70%给予安置);卫星影像图修测版(三)上有建筑图斑,按不高于实际丈量面积的30%予以安置(确系在有合法权源手续的主房上加层,加层部分按不高于50%给予安置);卫星影像图修测版(三)之后无审批建设的房屋建筑、一律不予安置。如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未安置部分按不高于重置价结合成新50%货币补偿,不享受作价补偿金、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奖励金等。
(七)自公告发布后,所有违法建筑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四条 房屋安置方式
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和市场化安置三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组合方式。
(一)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
被征迁主房(以合法权源手续为依据)整幢为一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主房整幢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予以安置;被征迁主房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按1:1给予安置。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
1.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人。被征迁人另有一处达到法定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或旧房建筑面积小于30㎡,或安置后剩余面积少于30㎡的,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
2.作价补偿金: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部分(即按产权置换方式可获安置的全部面积,下同)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综合考虑区域地段等,由征迁人再给予作价补偿金2400元/㎡。
3.被征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三)市场化安置方式的
1.适用对象:被征迁人选择在秀屿辖区内备案楼房范围内购置商品房。
2.购买商品房奖励金: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年内(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至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秀屿辖区内备案楼房范围内购买商品房(一手房)的,按照购买的商品房面积(奖励面积不高于选择购买商品房的旧房面积)给予奖励金1500元/㎡。
第十五条 安置办法及标准
(一)安置房的建筑结构、面积、层数、朝向及户型等以最后批准的建筑方案及施工图为准。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框剪结构,配置电梯,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门安装防火门,外墙铝合金门窗,不安装内门窗,工具间安装电动卷帘门。
(三)分户原则:以户为单位,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截止被征迁当年度的12月31日已年满18周岁的男性家庭成员,由被征迁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征迁人同意后可以分户;家庭成员不同代之间不得分户安置。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随同子女居住,不另行分户安置。对入赘的家庭,子女跟随女方的姓氏且计生纳入女方所在村委会管理的,方可分户。
(四)选房规则:被征迁人按照抽签决定签约的先后顺序,被征收人按照抽签顺利依次进行签约谈判,原则上根据“先签约先选房先安置”的方式执行。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选择最接近于被征迁人产权置换面积的安置房进行产权置换,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足于最小户型面积一半的原则上不予安置,小于可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五)特殊人群安置:被征迁人为没有居住房屋或未达到安置条件的低保户、五保户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六)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迁人统一办理,被征迁人应予协助办理。办理“不动产权证”所应交纳的税费,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注销,应安置面积部分免收**费用;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费用一律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七)安置房水、电、燃气立户由征迁人统一办理,办理产生的费用一律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在交房时一并结算。
第十六条 安置房价格
(一)套房计价标准: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多层安置房按安置价1300元/㎡,高层安置房按安置价1600元/㎡计价;个别因结构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15㎡以内(含15㎡)的部分,多层安置房按优惠价1600元/㎡,高层安置房按优惠价2100元/㎡计价;其余超面积的部分,按市场参考价计价(由指挥部另行研究确定)。
(二)层次差计价办法:以套房第一层至第七层为基准层,自套房第八层起计取层次差,第八层至第二十一层的层次差为每层递增25元/㎡,第二十二层及以上的层次差为每层递增15元/㎡。
(三)安置房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设有少量工具间,工具间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面积为准,地下室除公共用房外,其余部分设置为停车位,每个停车位面积以设计面积为准。工具间安置价、配比、申购办法、停车位价格等由指挥部另行研究确定,申购完为止。停车位不得改变用途和任何围护。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签约及履行
房屋征迁采用先确认拆房,后安置的方式。
(一)房屋征收确认:自秀屿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确认公告之日起5日内完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安置方式选择等确认,并按时签署《房屋征收确认书》(下简称《确认书》)。
(二)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应在签订《确认书》5日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三)《确认书》一经签订,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视同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与被征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迁人应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1.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本村户口簿原件及水电立户、交款凭证;
2.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来源证件;
3.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按照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项目和标准
1.按时丈量奖励:凡在征迁人公布的丈量评估期限内按时配合完成丈量评估的,在签约时按被拆迁主房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给予50元/㎡的奖励。
2. 按时确认奖励:在征迁人公布的第一阶段期限内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在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00元/㎡。超过期限签约的不享受签约奖励。
3.按时交房奖励:在征迁人公布的交房期限内交房的,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200元/㎡,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天扣除20元/㎡。
(二)奖励金兑现方式
按时交房奖励金在完成交房后60日内支付给被征迁人,其余的奖励金在协议中直接结算。
第十九条 特殊物拆迁补偿办法
对项目用地内涉及桥梁、彩门、苗圃等特殊物,由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1.被征迁工业企业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2.被征迁工业企业用地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3.被征迁工业企业的建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4.对因征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工业企业,按厂房面积予以12元/月.㎡一次性六个月的补偿,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及村集体的房产补偿安置办法
1.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不含工业企业)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3.村集体公产,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二条 宗教、****场所补偿方式
被征迁范围内的宗教等活动场所按重建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迁房屋拆除方式
被征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采取统一拆除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结算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款在签约并办理交房及水电销户手续后,按照“343”原则(即3个月内支付货币补偿总额的30%,半年内支付货币补偿总额40%,一年内付清货币补偿总额剩余的30%,下同),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方式的。征收部门完成安置房设计及规划审批后另行通知被征收人在指定的签约期限内办理安置房选房签约,并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征迁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90天内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按实结算,付清余款。
(三)选择市场化安置方式的。被征迁人持《市场化购房奖励金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证明、身份证(如登记直系亲属,需提供相应证明)向征迁人申请奖励金,征迁人在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后)后90日内向被征迁人支付奖励金。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形
方案中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由项目指挥部集体研究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认定小组
各乡镇要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征迁组,并研究确定认定小组,组长由科级领导担任,成员由镇、村等干部组成。指挥部授权各镇征迁组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征收及拆迁房屋调查摸底、思想动员、土地及房屋的丈量评估、土地补偿款发放、房屋拆迁面积认定、协议签订、选房、安置等工作并对相关材料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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