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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位于莆田市霞林分区单元(350302-07)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四至:东至规划钟民路、南至规划临溪路、西至商住用地、北至南站路,具体详见用地红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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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且≤2.3(零售商业计容建筑面积>3500㎡且≤3600㎡,其中包含不少于1250㎡的生鲜超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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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高度≤54米,住宅建筑层数应≥4层(底层架空则应≥5层)。 | |
| | | 地上建筑及地下室退让用地红线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
| | 应符合《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莆自然资规〔2022〕3号)的要求。 | |
| | | 应设置一处居家养老服务点,计容建筑面积≥400㎡且按每百户≥30㎡,不足百户按百户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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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设置一处托育设施,按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每个托位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的标准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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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按300-500户设置一处生活垃圾分类屋(亭),计容建筑面积≥15㎡/处,建设标准按照莆分类办〔2020〕2号文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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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配套设施面积均为净面积不含公摊。居家养老服务点、社区卫生室、文体活动室、托育设施应集中设置。 | |
| | | 应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配建停车位。在满足地块停车配建要求的前提下,需额外配建150个公共停车位。 | |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桩、充电枪等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标准应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要求。 | |
非机动车应建设充电设施,设置比例不低于非机动车位的50%。 | |
| 出入口设置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主要出入口设置在南侧。 | |
| 场地竖向设计标高应与《莆田市霞林分区单元(350302-07)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周边现状道路相衔接。 | |
| | | 应按《莆田市霞林分区单元(350302-07)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做好与污水管网等市政管线的近远期衔接,确保污水纳管收集排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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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建筑内部原则上不宜设置内天井,确需设置,内天井进深应>1.8m且≤2.1m。天井长边应对外通透设计,作为2户及以上住户共同使用和功能空间采光通风的唯一来源,且对外不得设置围护结构。沿内天井周边设置的附属构筑物均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 |
| 二层及以上商业建筑应采取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开水间或者饮水供应点、卫生间应当集中设置;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应≥200㎡,若分隔单元建筑面积≥300㎡,可设置一个独立卫生间;建筑底层不得设置架空,建筑平面布局不得设置阳台。底层商业不受此条款限制。 | |
| 建筑以浅暖色调为主,建筑风格和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及整体景观相协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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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有地下埋藏文物,应保护现场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 |
新建住宅小区裙房商业店铺应当全部同步设计、建设、验收专用排油烟管道,并在每间裙房商业店铺的合适位置,预留接入排油烟管道的接口等基本条件;集中商业有餐饮功能的,应当同步设计、建设专用排油烟管道。 | |
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转发福建省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安防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莆平安办〔2023〕1号)要求建设智能安防设施,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住宅阳台应单独设置废水排水管,并接入市政污水收集系统。 | |
本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需一并提供管线综合图(含雨水、污水管线等)。 | |
本项目配套管线(雨水、污水管线等)需纳入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 |
建筑高度、容积率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进行计算。 | |
本规划条件未提及的,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 |
本项目规划条件出具后超过一年国有土地使用权仍未出让的,则本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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