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建筑设备 8.1 给排水 8.1.1 生活给水系统用水定额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中相关规定执行。 8.1.2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必须二次加压供水时,应选用通过国家认证的环保、节能、节水、低噪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应设置备用泵。 8.1.3 生活给水系统应合理采取减压限流的节水措施,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MPa,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 8.1.4 套内设有卫生间、厨房的租赁住房,应按套设置水表;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公共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或场所应设置水表计量。水表应设于公共部位,水表的形式应综合考虑安装、管理及水务部门要求,并优先选用智能 IC 卡水表或远传水表。 8.1.5 集中式租赁住房应设置生活热水供应设施。新建项目应设置或预留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分户安装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的安装条件。 8.1.6 阳台布置洗衣机或其他生活排水设备时,应设专用排水立管接入污水排水系统,可不另设阳台雨水排水管。 8.1.7 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降噪、静音管材。 8.1.8卫生间宜设置防干涸两用地漏;当洗衣机单独设置时,应在洗衣机附近设置防止溢流和干涸的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 8.1.9垃圾收集点应配置冲洗龙头,并应设置防倒流污染措施。地漏应采用网框地漏。 8.1.10公共功能的管道和阀门、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部件,应设置在公共空间内。 8.1.11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相关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卫生器具》GB/T31436和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的规定。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1.12 室外检查井、化粪池人孔等应采用双层井盖或采取其他防坠落措施。 8.2 燃气 8.2.1宿舍型和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不得设置燃气管道和各类燃具,住宅型集中式租赁住房燃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规定。 8.2.2使用燃具的用户应配置燃气计量表。当燃气计量表设在套内时,应安装在厨房或敞开阳台内。计量表宜明装,或安装在有通风条件的表箱(柜)内,并应符合抄表、安装、维修及安全使用要求。燃气计量表应优先选用具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及流量异常和地震感应自动切断功能的燃气计量装置。 8.2.3使用燃气的厨房等用气场所,应设置可探测一氧化碳的复合型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并与设置在燃气表前的支管上的自动切断阀连锁。 8.2.4燃气立管应采用热镀锌钢管或涂覆镀锌钢管,燃气计量表的表后管应采用带被覆层的非埋地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和有泄漏监测功能的管件,管道和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GB/T 26002的要求。明敷的燃气管道因装饰需要暗封时,暗封材料应可拆卸。室内燃气管道不得暗埋。 8.2.5燃气设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户内燃气热水器应选用强制排气式热水器,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厨房或敞开式阳台内,热水器的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 8.2.6公共燃具或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不应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不应设置在兼作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和人防工程等处。 8.3通风与空气调节 8.3.1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的居住空间和室内公共活动空间应设置空调设施,并应设置分室温度控制设施,宜采用分体空调供冷,室内需考虑通风措施。空调室内机的位置设置应合理,避免冷风直接吹到人员长期停留区域。 8.3.2空调设备能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3-62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8.3.3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地间接排放,不应出现倒坡。 8.3.4户式集中新风系统的进风口不应受各类排风的影响,新风进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0米,且宜在不同的方向。集中新风系统宜设置排风热回收措施。 8.3.5室内空调设计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8.3.6 宿舍型和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内无外窗或仅有单一朝向外窗的公共浴室、公用厕所及卫生间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换气次数不小于10次/h,并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8.3.7 公用厨房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相关要求。 8.3.8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8.4电气 8.4.1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供配电规划设计方案,按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灵活、便于管理等原则综合确定,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提升住宅小区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 保障住宅小区正常用电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29号)关于配电设施防涝建设标准的要求,并应按《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 35/T 1036的要求进行市电接入。变电所应设置在负荷中心,最大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 。 2 当变电所及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集中式租赁住房建筑内时,选址不应位于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应与住户至少间隔一个自然层;同时不应位于潮湿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相贴邻。 3 当变电所设在集中式租赁住房建筑外时,变电所的外墙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变配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4 与变电所无关的管线不应穿越变配电所。与柴油发电机房无关的管线不应穿越柴油发电机房。 5 集中式租赁住房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6 一类高层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主要通道照明、值班照明、生活水泵、排水泵、客梯、安防系统及电子信息机房宜设自备电源供电。自备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7 设置柴油发电机组作为自备电源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 8 集中式租赁住房主要用电负荷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及《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 35/T 1036的相关规定。 9 住宅型和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的住户套内用电容量确定原则应符合《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 35/T 1036的相关要求;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套内用电负荷计算标准应满足实际使用需求,每套住房的套内负荷不应小于6 kW,并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的相关要求。 10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各级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回路上的户数选取,需要系数的取值可按《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DB 35/T 1036的现行规定并采用插值法取值。 11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各级不同负荷特性的负荷叠加汇总应考虑同时系数,同时系数的取值可按《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 35/T 1036的现行规定取值。 12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8.4.2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首层,应按楼栋梯位为最小单元设置电信电表间,面积应不低于6平方米。 2 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1)对于住户套内负荷,每套租赁住房用电负荷不超过12kW时,应采用单相电源进户,每套应至少配置一块单相电能表。每套租赁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电能表应能按相序计量。电能表应安装在租赁住房套外便于抄表的空间,且宜设置于电信电表间或楼层电井内;
2)对于低层和多层租赁住房,电能表宜按梯位单元集中安装;
3)对于中高层和高层租赁住房,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 4)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分散式充电设施应在产权分界点处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5)公用厨房、公用盥洗室、公共洗衣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负荷,应分别按区域或用途设置电能表计量,不应与住户套内负荷合用电能表;上述用电负荷宜具备自助有偿使用的功能。 6)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2.0m。 3 集中式租赁住房单体建筑电源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保护开关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当电源进线箱设在室外时,箱体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 4 每个单元或楼层宜设一个带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且该开关电器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电能表箱里。 5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每栋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 6 六层及以下的居住单元宜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居住单元数为3及3的整数倍时,居住单元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 7 电源线缆应选用铜材质导体。建筑物内水平布线和垂直布线选择的电线和电缆燃烧性能宜一致。 8 集中式租赁住房非消防负荷线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用低烟无卤型阻燃类线缆。 2)长期有人滞留的地下空间及超过100m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应选择燃烧性能B1级及以上,烟气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电线和电缆。 3)一类高层集中式租赁住房应选用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为tl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l级的线缆。 4)其余情形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产烟毒性为t2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2级的电线和电缆。 9 集中式租赁住房消防负荷线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低烟无卤阻燃耐火类线缆。消防负荷线缆的燃烧性能、烟气毒性及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选择应与本标准第8.4.2条第8款规定相一致。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或B1级阻燃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消防用电设备、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当水平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穿导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导管内; 3)当建筑物内设有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时,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35kV、20kV或10kV的电缆应釆用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4)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水幕泵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集中式租赁住房的疏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5)电压等级超过交流50V以上的消防配电线路在吊顶内或室内接驳时,应采用防火防水接线盒,不应采用普通接线盒接线。 8.4.3 集中式租赁住房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其配电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的相关规定。 8.4.4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普通照明除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等现行相关规定以外,还须满足以下规定: 1 应采用高效节能灯具,光源显色指数Ra≥80,色温应在3300~5300范围,R9>0。有自然采光的门厅、公共走道等的照明,宜采用光控开关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统。 2 楼梯间照明宜采用红外线人体感应控制等节电开关。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宜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3 起居室(厅)、餐厅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照明应在顶棚至少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卧室、书房、卫生间、厨房的照明宜在屋顶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灯位宜居中。 4 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5 套内起居室(厅)、走道、卧室等宜采用多点控制照明开关。卧室的门边和床头墙上应设置可控制房间内照明的灯开关。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夜间有光显示的宽板开关面板。 6 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 7 每个单元的建筑出入口及室外供老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应设置夜间照明设施。 8 卧室至卫生间的过道宜设置脚灯,脚灯距地宜为0.40m。 8.4.5 集中式租赁住房电源插座的设置及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户套内插座设置位置、数量应结合室内墙面装修设计、家具布置、家用电器布置和运营管理模式设置。 2 住宅和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电源插座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住宅相关规范的要求。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居室内可按使用要求设置电源插座,并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 集中式租赁住房应采用带保护门的安全型电源插座。厨房、卫生间、阳台的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1P54。卫生间的插座应安装在2区之外。对于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3m,排风机及其他电源插座宜安装在3区。 4 集中式租赁住房门厅应设置AED紧急医疗设备电源插座。 5 起居室(厅)、兼起居的卧室、卧室、书房、厨房和卫生间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宜选用10A的电源插座。对于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空调器、电热水器等单台单相家用电器,应根据其额定功率选用单相三孔10A或16A的电源插座。 6 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墙面上。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Om~1.3m;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m~0.5m。 7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8.4.6 集中式租赁住房应按套设置套内家居配电箱,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居配电箱所有配出回路均应在A型电磁式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范围内,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2 家居配电箱的供电回路应按下列规定配置: 1)每套住户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照明回路;
2)装有空调的住户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
3)厨房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4)装有电热水器等设备的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5)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功能房应设置至少一个电源插座回路,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6)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3 住户内的照明、插座、热水器、空调回路均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照明回路应独立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插座、热水器、空调回路可共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4 住户家居配电箱、弱电箱等暗装箱体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不包括与阳台或公共走道相邻的外墙)。家居配电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m。 8.4.7 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使用的电气线路,不应穿越其他套内空间。 8.4.8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防雷接地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及《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的相关规定。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的确定及电涌保护器(SPD)的设置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相关规定。 8.4.9 在非机动车停车点应设置公共充电点位,并符合环保、消防、供电等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采用带电弧故障保护的专用断路器及专用插座,严禁采用接线板及其他非专用充电装置为非机动车充电。应集中设置充电区域,集中充电区域应做好辅助等电位措施。严禁在门厅、楼层走道及住户套内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行充电。 8.4.10 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1 固定家用电器、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金属外壳; 2 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线箱、家居控制器的金属外壳; 3 线缆的金属保护导管、接线盒及终端盒; 4 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5 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应做好辅助等电位连接。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卫生间内金属给水排水管、金属浴盆、金属洗脸盆、金属采暖管、金属散热器、卫生间电源插座的PE线以及建筑物钢筋网。 8.4.11 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电气系统最小值的要求。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每隔3层应与相近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8.4.12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电梯、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常用电气设备的配电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及《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的相关规定。室外带金属构件的电动伸缩门的配电线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及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并应做等电位联结。 8.4.13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9 技术应用 9.1 一般规定 9.1.1 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宜分类实施装配式建筑,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推行绿色建筑,因地制宜推广超低能耗建筑,大力推广智能化、绿色建材技术应用。 9.1.2 集中式租赁住房验收交付时应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房屋的基本资料以及与使用、维护和管理有关的内容; 2 使用说明书应对房屋的结构、性能和各部品(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指标以及安全隐蔽工程资料等做出说明,并应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9.1.3 集中式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针对设计、施工和使用上的技术特点,对设备设施制定定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维修计划以及长期维修维护计划。 9.2 装配式建筑 9.2.1 集中式租赁住房宜符合建筑产业化发展要求,鼓励采用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建造方式。 9.2.2 装配式建筑应统筹规划设计、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管理。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以集中式租赁住房最终产品和综合效益为目标,推行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标准化设计。 9.2.3 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宜选用标准化建筑部品,适应建筑主要功能空间的灵活可变性,非承重围护结构和隔墙宜采用轻质墙板。总平面设计中应结合施工组织方案充分考虑预制构件、部品运输通道及临时堆场的设置,合理布局。 9.2.4 装配式建筑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原则。鼓励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全专业整体化设计。 9.2.5 立面设计宜充分利用套型组合特点,灵活运用外窗、阳台、空调板、遮阳百叶等外墙构件,实现富有装配式建筑特征的多样化立面效果;并应采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外立面材料。 9.3 绿色低碳 9.3.1 集中性租赁住房应满足《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T 13-197的要求,鼓励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集中性租赁住房执行绿色建筑高星级标准。 9.3.2 鼓励集中式租赁住房实施光伏、光热建筑一体化,与主体结构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 9.4 智能化 9.4.1 集中式租赁住房宜同步建设智能基础设施,丰富人文环境智慧应用,规划互联互通接口,并相应建立智能化运营管理体制,落实隐私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9.4.2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智能化系统设置及功能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住宅建筑内入住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管理、住户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建筑公共设施管理、建筑工程图纸管理等功能。 2 宜设置信息服务系统,包括紧急求助、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保健、娱乐等功能,并应建立数据资源库,向建筑内居民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发布和导引等服务。信息服务系统应配置与使用功能相匹配的计算机终端及手机等移动终端系列软件。 3 宜设置智能化系统集成应用系统,具有出入口控制、停车场管理、电梯控制、消费管理等功能,并宜增加与银行信用卡融合的功能。对于建筑管理人员,宜增加电子巡查、考勤管理等功能。智能化系统集成应用系统应配置与使用功能相匹配的计算机终端及手机等移动终端系列软件。 4 宜设置家居管理系统,根据实际投资状况、管理需求和住宅建筑的规模,对智能化系统进行不同程度的集成和管理。家居管理系统宜综合火灾自动报警、安全技术防范、家庭信息管理、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物业收费、停车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信息发布等系统。家居管理系统应能接收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社区发布的社会公共信息,并应能向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传送报警信息。 5 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等。 6 应设置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联动系统。 7 集中式租赁住房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及监控中心。 9.4.3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界安全防范设施宜采用电子围栏系统。 2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入口设置相协调,不应留盲区; 3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9.4.4 集中式租赁住房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应包含:电子巡查系统、视频安防系统、停车管理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 2 电子巡查系统宜采用离线式,信息识读器底边距地宜为1.3m~1.5m,安装方式应具备防破坏措施,或选用防破坏型产品; 3 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地下停车库、周界及重要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摄像机;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应预留与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小区主入口及楼栋单元公共入口处宜设置人脸识别摄像机。视频安防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相关规定。 4 小区总平主要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车道应实施控制、监视、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5 集中式租赁住房小区的总平人行主要出入口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出入口可设定不同的出入权限。系统应对设防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系统宜独立组网运行,并宜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的功能。 6 当系统管理主机发生故障或通信线路故障时,岀入口控制器应能独立工作。重要场合出入口控制器应配置UPS,当正常电源失去时,应保证系统连续工作不少于48h,并保证密钥信息及记录信息记忆一年不丢失。 7 出入口控制系统前端识读装置与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具有防尾随、防返传措施。疏散通道上设置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及停车管理系统道闸必须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在火灾或紧急疏散状态下,出入口控制装置及停车管理道闸应处于开启状态。 8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相关规定。 9.4.5 集中式租赁住房应急响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建筑、居住人口超过5000人的集中式租赁住房建筑宜设应急响应联动系统。应急联动系统宜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2 应急响应系统应能对所管理范围内的火灾、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实时报警与分级响应,及时掌握事件情况向上级报告,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行现场指挥调度、事件紧急处置、组织疏散及接收上级指令等。 3 应急响应系统宜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可视化分析决策支持系统,应配置有线或无线通信、指挥调度系统、紧急报警系统、消防与安防联动控制、消防与建筑设备联动控制、应急广播与信息发布联动播放等。 4 应急响应系统应纳入建筑物所在区域应急管理体系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系统设备可设在安防监控中心内。 9.4.6 集中式租赁住房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宜包含:访客对讲系统、紧急求助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2 访客对讲系统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主机和室内分机底边距地宜为1.3m~1.5m;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3 每户套内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 可在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5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泄漏时自动切断燃气阀。报警信号可通过安防系统反馈给物业管理中心、消防控制室或社区服务中心并记录。住宅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厨房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接入住户报警系统。 9.4.7 集中式租赁住房有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福建省建筑物广电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DBJ/T13-187的相关规定。 9.4.8 集中式租赁住房通信网络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式租赁住房移动通信覆盖范围应包括租赁住房套内及配套公用建筑室内、建筑物和建筑物群红线内的室外区域、地下公共空间、电梯及楼梯。移动通信覆盖应满足覆盖区内移动终端在90%的位置、99%的时间可接人网络。 2 集中式租赁住房通信网络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福建省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DBJ/T13-105的相关规定。 9.4.9 集中式租赁住房呼应信号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老年人活动室、卧室床头墙上及卫生间厕位旁应预留设置紧急呼救按扭的管线。呼应信号可通过安防系统或智能化系统反馈给物业管理中心、消防控制室或社区服务中心。 2 室外总平供老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应结合灯柱或景观构筑物设置老人呼叫按钮,呼应信号可通过安防系统或智能化系统反馈给物业管理中心、消防控制室或社区服务中心。 3 呼应信号装置应使用50V以下安全电压。 9.4.10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广泛受益的原则,弱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禁系统内侧门开关按钮应靠近开启扇,安装高度距地宜为1.10m。 2 总平出入口闸机应采用摆闸,不应采用辊闸和翼闸。 3 公共求助呼叫信号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障碍卫生间应设置公共求助呼叫信号装置。当采用求助按钮方式时,求助按钮应设于厕位或洗手位伸手可及处;求助按钮宜按高、低位分别设置,高位按钮底边距地0.8m~1.0m,低位按钮底边距地0.4m~0.5m。无障碍卫生间门口应设置声光报警器。 2)停车库无障碍车位宜设置公共求助呼叫信号装置。
3)系统主机宜设于物业管理室或消防控制室。系统应具有确定求助地址的功能。
4 无障碍住房的门禁和无障碍客房的门铃应同时满足听觉障碍者、视觉障碍者和言语障碍者使用。 5 对需要安全警示处,应同时提供包括视觉标识和听觉标识的警示标识。 6 语音信息密集的公共场所和以声音为主要传播手段的公共服务应提供文字信息的辅助服务。每一组个人自助终端中,应至少设1部低位个人自助终端;应至少设1部具备视觉和听觉两种信息传递方式的个人自助终端。 9.4.11 公寓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应设置智能电子门锁,住宅型和宿舍型集中式租赁住房入户门宜设置智能电子门锁。 9.4.12 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智能化系统设备位置、数量应结合室内墙面装修设计、家具布置、家用电器布置设置。 9.4.13 集中式租赁住房套内使用的智能化线缆,不应穿越其他住户套内空间。 9.4.14 集中式租赁住房智能化线缆的燃烧性能、烟气毒性及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选择应与本导则第8.4.2条第8款规定相一致。 9.4.15 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智能化机房工程宜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中的C级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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