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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爆料] 速看!莆田这2个村即将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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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3 09: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南日岛海山水库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主要涉及南日镇海山社区和石盘村,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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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南日岛海山水库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莆田市南日岛海山水库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征迁范围
  莆田市南日岛海山水库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为秀屿区南日镇海山社区和石盘村,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第二条征迁当事人
  秀屿区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征迁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适用前提及说明
  (一)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商不成的,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方案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三)被征迁人为单位的,其征迁补偿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方案。
  第四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按莆政综〔2017〕37号文件执行(附件1)。
  (二)征收土地上果树和果苗补偿标准按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附件2、3)。
  (三)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按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附件4)。
  第五条特殊情形
  方案中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在本方案的基础上,由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实施。
  第六条认定小组
  由南日镇人民政府根据抽调人员研究确定认定小组,组长由科级领导担任,成员由镇、村干部、区直抽调人员组成。南日镇人民政府授权征迁组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及调查摸底、思想动员、土地及房屋的丈量评估、土地补偿款发放、征迁洽谈、协议签订等工作并对相关材料进行签字确认。
  第七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附则
  本方案由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征收土地各类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果树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种植果苗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5.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征迁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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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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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市南日岛海山水库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莆发改审〔2022〕4号

莆田市城乡供水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审批莆田市南日岛海山水库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莆城乡供水〔2022〕4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莆田市南日岛海山水库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莆田市南日岛海山水库巩固提升工程(项目编码:2104-350300-04-01-823675)。
  二、项目建设地点: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海山村。
  三、项目单位:莆田市城乡供水有限公司。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建设海山水库防渗加固处理、海山水库取水泵站、海山水库至石南供水厂管线改造。海山水库大坝迎水坡采用PE复合土工模进行防渗;备用水源设计供水规模为10000立方米/天,工程规模为小(二)型,相应工程规模为V等;新建DN400输水管道长度322米。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该工程总投资估算为1346.37万元,其中工程部分投资为1101.32万元,专项部分投资245.05万元。资金来源由业主筹措解决。
  六、项目建设工期:8个月。
  七、招标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八、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复,项目总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九、请你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措施。
  请据此批复抓紧开展初步设计,深化其他相关前期工作,争取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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