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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城东分区单元控规范围内,四至:东至规划教育用地、南至规划道路、西至海丰北街,北至南郊路,具体详见用地红线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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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且≤3.3 [其中零售商业(即邻里商业),独立占地用地面积≥1000㎡,计容建筑面积>4050㎡且≤5000㎡。其中应含菜市场(计容建筑面积≥1000㎡)及再生资源回收点(计容建筑面积≥10㎡)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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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高度≤120米,住宅建筑层数应≥5层(底层架空则应≥6层)。 | |
| |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
| | 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要求。 | |
| | 该地块位于旧区范围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日照分析应符合《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莆自然资规发〔2022〕3号)。建设单位应统筹考虑对周边地块的日照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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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容建筑面积≥200㎡,且计容建筑面积≥100㎡/千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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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每个托位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的标准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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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1处生活垃圾分类屋(亭),计容建筑面积≥15㎡/处,建设标准按照莆分类办〔2020〕2号文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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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配套设施面积均为净面积不含公摊。社区服务站、居家养老服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健身活动室、文体活动室应集中设置,并设置明显对外出口。 | |
| | | 应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配建停车位。 | |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标准应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的要求;非机动车设置应遵循“小型、分散、就近服务”原则,并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方便居民使用。 | |
| 主要出入口设置在西侧、南侧、北侧,且机动车开口应符合《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的要求。 | |
| 应符合莆田市荔城区城东分区单元(350304-04)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与周边现状道路相衔接。 | |
| | | 应符合莆田市荔城区城东分区单元(350304-04)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做好与污水管网等市政管线的近远期衔接,确保污水纳管收集排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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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场地内的相邻住宅建筑高度差不应大于较高住宅建筑高度的三分之二,保证城市界面的流畅过渡。 | |
| 住宅建筑内部原则上不宜设置内天井,确需设置,内天井进深应>1.8m且≤2.1m。天井长边应对外通透设计,作为2户及以上住户共同使用和功能空间采光通风的唯一来源,且对外不得设置围护结构。沿内天井周边设置的附属构筑物均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 |
| 沿海丰北路设置“天街”,设置在二层,需与项目西侧地块十二“天街”通过“天桥”进行相互连接。天街宽度不小于6米,连接的天桥宽度不小于6米,且天桥下方机动车通行道路净高不低于4.5米。天街(含垂直交通设施)及连接天街的天桥均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地块内天街的南北两侧均应预留天街向南、北连接条件。天街、天桥的垂直交通设施的间距不大于200米,且不应超出地块的用地红线。天街方案参照用地红线图的示意,并经莆田城市园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确认。 | |
| 建筑风格以现代风格为主,居住建筑采用浅暖色调,不应使用深色冷色。建筑高度、风格和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及整体景观相协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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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测算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规模时,按3.5人/每户计算。 | |
地块内部涉及的水系为虚位控制,不按照城市蓝线进行控制;可根据建设的实际需要,在水面率基本不减少并基本满足水系总体走向及宽度条件下,对线位做适当调整。 | |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有地下埋藏文物,应保护现场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处理。 | |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要求中其他办公建筑类型配建公共停车位,应对外开放并沿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周边设置。 | |
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转发福建省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安防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莆平安办〔2023〕1号)要求建设智能安防设施,并与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住宅阳台应单独设置废水排水管,并接入市政污水收集系统。 | |
本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需一并提供管线综合图(含雨水、污水管线等)。 | |
本项目配套管线(雨水、污水管线等)需纳入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 |
建筑高度、容积率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年版)进行计算。 | |
本规划条件未提及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 | |
本项目规划条件出具后超过一年国有土地使用权仍未出让的,则本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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