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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严查!莆田两家诊所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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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1 08: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城厢区、秀屿区卫健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公示表,对其辖区内两家诊所非法行医以及未按规定填写病例案,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一、王开满非医师行医案
微信图片_20230321082909.png
2022年11月8日,城厢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城厢区南园东路333号“来锝康灵草堂中青草药店”进行核查,现场见到当事人正为患者号脉和开具中药处方,当事人未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证书为患者号脉和开具中药处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健康局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叁拾元(2015元)
(3)并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秀屿李秀定内科诊所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1.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29日期间,未按规定填写门诊日记及处方;

2.2022年11月29日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
微信图片_20230321082942.png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序号7违法情节“1、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序号2、违法情节“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处罚裁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秀屿区卫健局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万元


来源:海峡都市报莆田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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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1 09: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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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1 09: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没有医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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