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8〕98号)精神,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办公需求 (一)鼓励集中购买办公用房。注册地在本区的企业,在本区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本区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鼓励本辖区内的建筑企业集中购买办公用房,房地产企业要给予适当优惠,购买办公用房的企业,不可转租或出售,仅限企业办公自用。购买办公用房补助为一次性补助,企业应书面承诺10年内不离开本区,如在承诺期间迁离本区的,必须退回上述所有补助资金后,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才给予办理外迁手续。 (二)实行办公用房租赁补助。本区特级、一级、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享受办公用房租赁补助政策。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助,补助面积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超过5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为3年;企业已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享受租赁补助。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不可转租,仅限企业办公自用。 (三)打造建筑业总部。引导区内和新引进的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建筑劳务、建材公司、建筑机械租赁、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入驻区商务大厦,打造总部经济办公集聚区,入驻政策按照区商务局有关文件实施。 二、积极引进区外企业 鼓励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本区,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二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央企全资或控股企业及上市企业。引进企业注册本区并书面承诺10年内不离开本区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搬迁奖励。新引进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二级资质企业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本区,按照本区建筑企业晋升特级、一级和二级总承包资质予以奖励;给予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搬迁补助费100万元,二级资质企业搬迁补助费15万元;给予企业办公装修补助,补助金额为300元/平方米,补助总额按实结算且特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二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500平方米。 (二)企业办公补助。新引进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二级资质企业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入驻后,可按本意见第一项“支持企业办公需求”政策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助、办公用房租赁补助,其中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参照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上述奖励补助资金为企业注册地迁入当年度补助,除房屋租赁补助外,均仅补助1年。如在承诺期间迁离本区的,必须退回上述所有补助资金后,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才给予办理外迁手续。 三、扶持企业拓展市场 鼓励本区企业积极拓展区外建筑市场,我区注册的建筑企业拓展区外建筑市场,承接区外施工项目的,按区外施工项目年度开票的营业收入额和实现经济贡献额,分档次予以经营贡献奖励。 (一)实际开票营业额(新注册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实际月份换算全年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的建筑施工企业,补助总额按实际开票营业额的2.2%,且不超过其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50%予以经营贡献奖励。 (二)实际开票营业额(新注册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实际月份换算全年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企业,补助总额按实际开票营业额的2.48%,且不超过其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60%予以经营贡献奖励。 (三)实际开票营业额(新注册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实际月份换算全年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的,补助总额按实际开票营业额的2.8%,且不超过其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70%予以经营贡献奖励。 (四)上述建筑施工企业奖励达到标准后,按季度进行兑现。标准暂按本款(一)中70%比例执行,待统计年度后第一季度按上述标准归档一次性补足兑现到位。 四、鼓励做大做强本区企业 (一)凡无特殊技术要求,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本区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建筑企业作为项目承包单位。 (二)鼓励本区社会资本投资施工项目选择在我区注册的建筑企业,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区施工企业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季度予以补助,建设单位补助总额为该项目施工单位实际开票营业额的0.66%,且不超过施工单位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15%;施工单位补助总额为实际开票营业额的1.54%,且不超过其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35%。2022年1月1日前区内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已选择本区施工企业负责项目建设的,补助金额按照施工单位2022年1月1日后的实际开票营业额计算。 五、鼓励企业资质升级 对在本区注册的建筑企业新晋升特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新晋升一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新晋升二级总承包资质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新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晋升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桥、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奖励标准为上述标准的1.5倍。同一年度专业承包资质多次晋升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享受补助的企业10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外迁,否则该企业须返还获得的相应补助资金后,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才给予办理外迁手续。对在建筑企业资质升级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予以优先推荐。 六、解决企业人才子女就学 为促进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解决企业后顾之忧,对建筑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随迁子女,根据本人的意愿,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根据上一年度企业纳税额,统筹优先安排公办优质校入学:企业上年度在本区纳税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安排就学不超过2名;企业上年度在本区纳税额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安排就学不超过5名;企业上年度在本区纳税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安排就学不超过8名;企业上年度在本区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安排就学名额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报区招生委员会研究确定。 鉴于建筑行业员工流动性较强,对于享受以上入学政策的企业员工社保连续缴纳不满2年的,可先安排子女入学,企业及申请入学就读员工需书面承诺在该企业就职且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不低于2年,企业须在每年7月底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上年度至本年度6月底的员工社保缴纳情况,对不配合报送社保缴纳情况或者已入学子女员工经核实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不足2年的申请企业,取消其后续的入学资格申请。 七、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品牌 对获得国家“鲁班奖”、省“闽江杯”优质工程给予奖励。本区建设工程获得“鲁班奖”优质工程给予建筑企业(含外来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省“闽江杯”优质工程给予建筑企业奖励10万元。 八、其他 (一)我区建筑业企业在2022年之前符合补助及奖励资金申请的可按照《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莆秀政〔2017〕155号)文件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按本意见的标准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本意见涉及的优惠政策,与省、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奖励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涉及市级承担的补助,由区财政局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 (三)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建筑企业或新引入的勘察、设计、监理、劳务及建机一体化等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四)本意见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文件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上述政策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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