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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福建高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莆田两案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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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8 08: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典型案例 一

9月22日,福建高院召开全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并发布10个典型案例。其中,莆田中院审理的“陈金文与宏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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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业资料章效力的认定

关键词:内业资料章  签订经济合同  效力


【裁判要旨】

内业资料章具有特定的用途,通常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项目的资料上。使用内业资料章对外签订合同之时,该合同效力须结合盖章之人是否有代理权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及合同履行情况、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实践中,有些公司为避免内业资料章被滥用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会在内业资料章上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即以声明方式表明该内业资料章对外不具有签订经济合同的效力。在此情形下,如不审查盖章人的权限就签订合同,将可能导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拘束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8日,万星公司与宏峰公司签订《莆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条款》一份,约定:万星公司将枫亭万星城市广场8#、9#楼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宏峰公司施工。2014年5月16日,陈金文与宏峰公司万星项目部(甲方)签订《钢管脚手架施工合同》(合同末页落款处甲方加盖的印章为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枫亭万星城市广场-万星国际影院8#、9#工程内业资料章,且下方注明:签订经济合同无效)一份。该合同约定:宏峰公司万星项目部将枫亭万星城市广场8#、9#楼的钢管脚手架工程分包给陈金文施工。合同对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程量计算、工期结算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陈金文组织工人进行施工,8#楼钢管脚手架从2014年9月26日开始搭设,9#楼钢管脚手架从2014年6月1日开始搭设。同时,陈金文增加施工转料平台11个,9#楼通道1个。


2018年2月1日,陈金文诉至法院,请求宏峰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申请对8#楼、9#楼钢管脚手架的工程租金、超期工程租金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鉴定机构作出两种鉴定意见,第一种鉴定意见:在双方签订合同成立情况下,万星城市广场8#、9#楼脚手架工程造价鉴定为3842787.26元(其中未超期租金造价:727882.7元,超期租金造价:3114904.56元)。第二种鉴定意见:在双方签订合同不成立情况下,万星城市广场8#、9#楼脚手架工程造价鉴定为213652元+1355426元+22403元=1591481元(其中未超期租金造价566580元,超期租金造价1024901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宏峰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陈金文未超期、超期工程租金1397321元;二、驳回陈金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调整了超期租金的计算期限,并委托一审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对该部分内容进行补充鉴定,作出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三、宏峰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陈金文未超期、超期工程租金661424.49元;四、驳回宏峰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五、驳回陈金文的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关于陈金文主张其与宏峰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的《钢管脚手架施工合同》能否成立问题,即合同落款处内业资料章的下方明确载明“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如何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陈金文提供的2014年5月16日《钢管脚手架施工合同》末页落款处甲方代表虽签有“李金坤”的名字,但其自认系宏峰公司派驻涉案工地负责人欧金荣代签的,而宏峰公司认为欧金荣并非宏峰公司的员工或工地负责人。陈金文无法对合同书末页落款处甲方代表系宏峰公司授权的有关人员签名承担举证责任,故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虽合同书末页落款处还盖有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枫亭万星城市广场-万星国际影院8#、9#工程内业资料章,但该内业资料章的下方明确载明“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即以声明方式表明该内业资料章对外不具有签订经济合同的效力。陈金文不审查就予以签订合同,导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宏峰公司不发生法律拘束力,责任在于陈金文一方。故陈金文主张双方于2014年5月16日签订《钢管脚手架施工合同》的事实不能成立,其主张适用鉴定意见书的第一种意见即合同成立情况下作出的造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故一审采纳合同不成立的意见,并无不当。


【法官点评】

因建筑市场不规范,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承包人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情形。分包人或转包人在发包人或承包人未授权的情况下,往往以个人名义、项目部名义或以项目部资料章的形式对外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对于诉讼主体、责任承担主体及合同效力等问题争议较大。因此,当事人(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查合同的相对方是否有权代表承包人签订合同,尤其是合同上盖有内业资料章上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通常情况下,内业资料章在未经过施工单位明确授权时,只能用于单位内部的技术资料管理或报审施工资料等,并不能起到设立、变更、消灭债权债务的效力。资料章上明确备注“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即表示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反映施工单位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不审查盖章人的权限就签订合同,容易导致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施工单位发生法律拘束力,致使合同相对人无法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亦无法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持工程价款。因此,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盖章人的身份以及印章的用途,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报送单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撰写人:郑荔琼

点评人:李秀英




典型案例 二

近日,福建高院发布第二批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典型案例,其中,涵江法院审理的一起“李某某诈骗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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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从手机网络平台或实体店铺低价购进古文玩后,以祖传古董的名义向被害人周某某(1954年出生)高价售卖。至案发时,李某某向被害人周某某共售卖字画、瓷器、钱币等仿古文玩475件,收取现金对价人民币17.73万余元。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鉴定,上述475件涉案物品均非文物。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22年1月15日将李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查扣到“iPhone13 Pro Max”手机1部及玉佩、玉雕各1件,后依法扣押涉案仿古文玩475件。李某某现已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7.8万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计人民币17.7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莆田市首例“假古玩”养老诈骗案,是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提供虚假宣传、免费或低价旅游观光、情感陪护等手段,采取低价高售、免费发放礼品、消费返利、养生讲座等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艺术品、收藏品、保健品、医疗器械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等,名为“收藏艺术品”,实则“高价购买赝品”,给老年群众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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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签合同的好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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