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连发5则“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共涉及荔城区四地:北高镇北高村、坑园村、黄石镇七境社区、黄石镇和平村,共征收土地108.25亩。
01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莆荔拟征地安置公告〔2022〕41号)
为实施莆田市荔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HS-4-1309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HS-4-1309,位于北高镇坑园村。
二、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工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荔城区北高镇坑园村集体土地0.06976公顷,其中:旱地0.05402公顷、田坎0.00054公顷、其他草地0.01520公顷。 拟征收土地0.06976公顷,其中:旱地0.05402公顷、田坎0.00054公顷、其他草地0.01520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坑园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补偿标准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的规定,共涉及荔城区一个区片,区片价标准为67.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鱼塘(原为耕地)0.65,园地、经济林地、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盐田0.6,非经济林、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0.4。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0人),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莆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02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莆荔拟征地安置公告〔2022〕42号)
为实施莆田市荔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HS-4-1310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HS-4-1310,位于北高镇坑园村。 二、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工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荔城区北高镇坑园村集体土地0.06663公顷,其中:水浇地0.04071公顷、旱地0.02592公顷。 拟征收土地0.06663公顷,其中:水浇地0.04071公顷、旱地0.02592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坑园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补偿标准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的规定,共涉及荔城区一个区片,区片价标准为67.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鱼塘(原为耕地)0.65,园地、经济林地、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盐田0.6,非经济林、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0.4。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0人),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03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莆荔拟征地安置公告〔2022〕43号)
为实施莆田市荔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HS-4-1311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S-4-1311,位于北高镇北高村、坑园村。 二、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工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荔城区北高镇北高村集体土地0.15325公顷,其中:旱地0.09273公顷、果园0.06052公顷。拟征收荔城区北高镇坑园村集体土地0.36178公顷,其中:旱地0.32508公顷、果园0.0367公顷。 拟征收土地0.15325公顷,其中:旱地0.09273公顷、果园0.06052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北高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征收土地0.36178公顷,其中:旱地0.32508公顷、果园0.0367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坑园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补偿标准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的规定,共涉及荔城区一个区片,区片价标准为67.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鱼塘(原为耕地)0.65,园地、经济林地、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盐田0.6,非经济林、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04。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0人),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04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莆荔拟征地安置公告〔2022〕44号)
为实施莆田市荔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黄石中心小学沙坂校区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黄石中心小学沙坂校区,位于黄石镇七境社区。
二、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教育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荔城区黄石镇七境社区集体土地2.4257公顷,其中:水田2.3847公顷、农村道路0.0410公顷。 拟征收土地0.0410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0410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七境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
四、补偿标准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门37号)的规定,共涉及荔城区一个区片,区片价标准为67.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鱼塘(原为耕地)0.65,园地、经济林地、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盐田0.6,非经济林、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0.4。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184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44人),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05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莆荔拟征地安置公告〔2022〕45号)
为实施莆田市荔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黄石工业园区分区单元350304-17-B-57地块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黄石工业园区分区单元350304-17-B-57地块,位于黄石镇和平村。
二、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工业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利益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荔城区黄石镇和平村集体土地4.1396公顷,其中:水田3.7507公顷、农村道路0.1425公顷、沟渠0.1328公顷、村庄0.1136公顷。 拟征收土地0.1425公顷,其中:农村道路0.1425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和平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
四、补偿标准
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的规定,共涉及荔城区一个区片,区片价标准为67.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鱼塘(原为耕地)0.65,园地、经济林地、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盐田0.6,非经济林、其他农用地、其他草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0.4。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安置途径
1,涉及衣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09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56人),采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遏,由当地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樂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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