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莆田市荔城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有偿收回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荔自然资〔2022〕10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收回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居委会八二一北街552号一幅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莆国用(2004)字C28892号),总面积为78773.86平方米。今后使用该幅土地时,应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未重新供应前,由拱辰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的管护工作。 二、收回该地块的补偿款为47796.6582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补偿款6222.2684万元,房屋建筑物补偿款2961.5214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733.8508万元,拆迁补助费41.7118万元,机器设备拆迁损失费37.2797万元,企业搬迁损失补贴额37800.0261万元。 三、该地块不动产权证的登记注销手续由拱辰街道办事处依法嘱托莆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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