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25031 | 回复: 2

[网友爆料] 莆田大妈因为卖菜抢客大打出手……

[复制链接]

72

主题

1572

帖子

4174

积分

黄金会员

Rank: 6Rank: 6

莆币
0
发表于 2021-12-18 16: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同年2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曾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4月9日被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同年2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和住址均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同年2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告人苏某某系母子关系。2020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方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市场内因卖菜抢客一事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苏某某朝被告人方某某扔了一个菜篮子,被告人方某某见状就向被告人苏某某走来,被告人苏某某遂拿起自己摊位里的一个红色塑料簸箕也向被告人方某某走去,双方进而相互殴打。被告人李某某看到二人打架遂上前劝架,后被告人苏某某用簸箕击打被告人方某某的头背部,被告人方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告人苏某某的头面部。被告人李某某看到被告人苏某某被打,遂使用地上捡起的一根棍子和拳头殴打被告人方某某的胸部。后二人被旁边人员拉开。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方某某、苏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2020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霞林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市场抓获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等4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检察

156

主题

3128

帖子

1万

积分

钻石会员

Rank: 8Rank: 8

莆币
43
发表于 2021-12-18 16:3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什么事情都能发生

69

主题

2820

帖子

1万

积分

钻石会员

Rank: 8Rank: 8

莆币
11
发表于 2021-12-18 16: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卖个菜把自己送进去了。。。。。。
发帖爆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