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施金龙,男,1989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经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施金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始,被告人施金龙先后使用其本人及其父亲施某某、妻子庄某甲、岳父庄某乙、岳母刘某某、阿姨翁某某等人身份信息分别在淘宝上注册名称为“**烟酒直供平台”、“**酒业直供”、“**酒业直供”、“**洋酒行”、“**商贸酒行”、“**进口商贸”等六家店铺,而后向同案人“小苏”(另案处理)进购假冒Hennessy(轩尼诗)、MARTELL(马爹利)、CHIVAS(芝华士)商标洋酒以200元至1900元(人民币,下同)不等价格用于网店销售。截至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施金龙通过上述六个网店共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洋酒金额达8491754.7元。
2020年6月4日,公安机关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江滨北街查获被告人施金龙,后在其位于江口镇租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Hennessy(轩尼诗)、MARTELL(马爹利)、CHIVAS(芝华士)商标洋酒共计300瓶。经轩尼诗、马爹利、芝华士权利人鉴定,所查扣的涉案洋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施金龙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8649122.7元,数额巨大,其中157368元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未及销售部分,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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