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品牌生产运动鞋,经查封后非法转移鞋厂设备。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布该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起诉书。假冒注册商品、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犯罪嫌疑人陈某熙被依法起诉。
陈某熙(男,1978年出生,莆田市秀屿区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起,被告人陈某熙租赁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某鞋厂,于2020年4月起开始生产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牌的运动鞋。2020年5月12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该鞋厂查获360双假冒耐克牌运动鞋、310双假冒阿迪达斯牌运动鞋。经查,2020年4月10日至4月29日期间,该鞋厂共出库假冒品牌运动鞋5831双。经鉴定,被查获的假冒耐克牌运动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91840元,假冒阿迪达斯牌运动鞋价值247690元。经统计,出库假冒品牌运动鞋价值4658969元。
2020年5月18日左右,陈某熙擅自带人将已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于2020年5月12日查封的3条流水线、5台裁断机、2台空压机从该鞋厂转移到莆田市荔城区某村村委会附近一民房仓库内。2020年9月18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到该民房仓库将上述物品再次查封。
2020年6月16日,陈某熙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熙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5198499元,情节特别严重;又无视国家法律,转移已被司法机构查封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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