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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莆秀公〔2021〕8号2021年8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2021年度第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580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9.27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教育用地建设、交通运输用地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秀屿区笏石镇岭美村、刘厝村、杨林村、秀山村。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秀屿区笏石镇岭美村、刘厝村、秀山村、杨林村集体所有土地9.273公顷,其中岭美村水田0.2881公顷、旱地3.3861公顷、其他农用地0.5585公顷,刘厝村水浇地0.0062公顷、旱地1.714公顷、其他农用地0.188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348公顷,秀山村水田0.3421公顷、旱地0.1541公顷、园地0.03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812公顷,杨林村旱地0.4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382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笏石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据莆田最新规划显示,位于莆兴路与秀港大道交汇处(并与八二一南伸在火车站相连)的莆田一中秀屿校区,规划初中54班,高中54班,预计初中1500人,高中1500人,总共3000个学位,同时校区附近规划有人行天桥、住宅、商业、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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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莆秀公〔2021〕9号2021年8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2021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669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13.656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住宅用地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秀屿区笏石镇吴黄村、下郑村。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秀屿区笏石镇吴黄村、下郑村集体所有土地13.6563公顷,其中笏石镇吴黄村水田2.5621公顷、其他农用地0.1216公顷、未利用土地2.2235公顷,下郑村水田5.5917公顷、其他农用地0.736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443公顷、未利用土地2.1769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笏石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莆秀公〔2021〕10号2021年8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669号)批准征收土地合计4.801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建设。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秀屿区笏石镇吴黄村、下郑村。 四、被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秀屿区笏石镇吴黄村、下郑村集体所有土地4.8014公顷,其中笏石镇吴黄村水田1.7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0897公顷、未利用土地0.0315公顷,下郑村水田2.1573公顷、其他农用地0.1033公顷、未利用土地0.7195公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确定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进行补偿、安置。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签订的征地协议到笏石镇人民政府领取,或以约定方式支付。请互相转告。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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