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新度狼 于 2021-8-13 10:08 编辑
为实施北岸经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莆田市北岸两岸智能医疗产业园二期地块A项目拟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使用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莆田市北岸两岸智能医疗产业园二期地块A项目,位于山亭镇、忠门镇。
二、 拟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使用国有土地总面积7.9976公顷。山亭镇国有土地6.2388公顷(其中:水浇地4.7462公顷、旱地1.060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4325公顷);忠门镇国有土地1.7588公顷(其中:水浇地1.5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788公顷)。
经山亭镇人民政府和忠门镇人民政府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其中由山亭镇山亭社区管理使用土地3.9240公顷(其中:水浇地2.5559公顷、旱地1.060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3080公顷),未承包到户情况:面积0.3080公顷,其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3080公顷;其中由山亭镇西埔村管理使用土地1.8184公顷(其中:水浇地1.740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778公顷),未承包到户情况:面积0.0778公顷,其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778公顷;其中由山亭镇西埔口村管理使用土地0.4964公顷(其中:水浇地0.449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67公顷),未承包到户情况:面积0.0467公顷,其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67公顷;其中由忠门镇琼山村管理使用土地1.7588公顷(其中:水浇地1.5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788公顷),未承包到户情况:面积0.1788公顷,其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788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镇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该地块土地为围海造地形成的土地,实际由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并承包给村民耕种,为保障被使用土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拟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够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使用土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物的所有权人;涉及上述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使用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使用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720人(其中劳动人口3835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政府、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使用土地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
为实施北岸经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莆田市北岸两岸智能医疗产业园二期地块B项目拟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使用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莆田市北岸两岸智能医疗产业园二期地块B项目,位于山亭镇。
二、 拟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使用国有土地总面积9.5277公顷。山亭镇国有土地9.5277公顷(其中:水浇地6.8727公顷、旱地1.786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5555公顷、交通用地0.3134公顷)。
经山亭镇人民政府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其中由山亭镇山亭社区管理使用土地5.2420公顷(其中:水浇地2.8627公顷、旱地1.786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798公顷、交通用地0.3134公顷),未承包到户情况:面积0.5932公顷,其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798公顷、交通用地0.3134公顷;其中由山亭镇西埔口村管理使用土地0.3801公顷(其中:水浇地0.303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769公顷),未承包到户情况:面积0.0769公顷,其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769公顷;其中由山亭镇西埔村管理使用土地3.9056公顷(其中:水浇地3.706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988公顷),未承包到户情况:面积0.1988公顷,其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988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镇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该地块土地为围海造地形成的土地,实际由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并承包给村民耕种,为保障被使用土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拟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够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使用土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物的所有权人;涉及上述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使用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次使用土地需安置农业人口5906人(其中劳动人口4795人)。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政府、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使用土地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