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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爆料] 莆田老板买买买430万别墅送领导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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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4 08: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21日,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人民检察院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莆田的一老板郑某某,为了感谢当地某学院的领导,出资430万元购买一栋别墅赠送给该领导肖某某,经过多年的审查,当地检察院日前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微信图片_20210724081114.jpg
  涉案的老板郑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某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责人、郴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莆田市仙游县,目前住在湖南郴州市。


  事情发生在2014年1月,当时郑某某是房地产商的老板,也是建筑公司的老板,在湖南有很多工程项目开发,做好工程后,能否及时拿到工程款,可就关系到公司的“命脉”。于是有的人想到了利益输送。


  郑某某懂得经商,也懂得做关系。湘南学院领导肖某某曾违规帮助其提前收取湘南学院北湖校区生物医学实验大楼项目工程款,以及湘南学院违规拨付的资金给郑某某,有了这些钱,郑某某就将它用于滚动交纳湘南学院苏仙校区教职工住宅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为了答谢肖某某,郑某某出资430万元购买了郴州市苏仙林语小区65栋一别墅赠送给肖某某。


  多次补充审查,最终决定不起诉


  2015年8月23日,郑某某因涉嫌行贿罪、挪用公款罪案发,经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8月23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5年12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苏仙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21日决定解除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21日经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21日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27日,郑某某共退缴违法所得640万元人民币。


  前不久,检察院经过多次审查后认为,鉴于被不起诉单位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郴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对福建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郴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某某不起诉。扣押的涉案款物按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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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4 08:3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然不起诉,想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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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南地北2018 多读书  发表于 2021-7-24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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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4 10: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430万别墅 这人也是真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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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4 11: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绝绝子 这个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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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4 11: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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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4 14: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时候的430万,不亚于现在1500万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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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4 15:5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妈耶 好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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