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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莆田一精神病人进入某小区店铺,拿尖刀架住他人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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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08: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都说成年人的世界

做错什么要自己承担

其实也不是绝对的事情

有这么一类成年人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城厢法院审结了一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引发的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被告张某持尖刀进入某小区店铺,于店内持刀架住原告吴某的脖子及胸口,后又将两把刀扔向原告吴某,致原告吴某鼻子被划伤。经鉴定原告吴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为45日,护理期为8日,原告吴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张某妻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5565.96元。

经鉴定,被告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对被告张某进行强制医疗。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责任承担、各项经济损失的合理性、伤残鉴定的客观性等展开激烈辩论。考虑到原告吴某因本案致残及被告陈某意外背负侵权债务的不幸情况,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庭审后经办法官组织开展进行长达三个小时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陈某(系张某监护人)赔偿原告吴某各项经济损失75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被告张某患有精神疾病,其实施侵权行为正处于疾病期,被告陈某作为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告张某对原告吴某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温馨提示

精神疾病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精神病患者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事件时常发生。作为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及时让患者就医,并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避免因其侵权导致损失。

来源:城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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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09: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步行街那个女的一直都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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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09: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没吃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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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09: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赔了7万5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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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09: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令人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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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09: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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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09: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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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09: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情都祈祷别发生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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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10: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也是倒霉啊,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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