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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惊吓!涵江区有两个人拿着菜刀和木棍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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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8 09: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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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其位于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宿舍**楼楼道上,与被害人覃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其间,被告人余某某和被害人覃某某分别持菜刀和木棍相互殴打,造成被告人余某某的手臂、额头多处受伤及被害人覃某某的手部、背部多处被砍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告人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庄**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2020年6月2日,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覃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覃某某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涵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覃某某身体,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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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8 09:55:57 | 显示全部楼层
装什么古惑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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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8 09: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随便便菜刀都敢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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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8 11: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动不动拿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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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8 11: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胆子太大了,拿菜刀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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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8 11: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冲动什么事情都敢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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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8 15: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菜刀能把木棍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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