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刘某彪,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彪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某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彪酒后驾驶摩托车到仙游县**镇**村被害人阮某甲(系其妻子)经营的“**美容馆”,欲劝说因家庭纠纷多日未归的阮某甲回家,因此与阮某甲发生争执。在劝说未果后,刘某彪从驾驶的摩托车拿出一把铁锤,趁阮某甲不备五次敲击阮某甲头部,致阮某甲昏迷倒地。之后,刘某彪在自己行为被证人刘某甲发现后驾车逃离现场。随后,刘某彪拨打110电话报警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阮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被告人刘某彪于2020年7月12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彪持械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级,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彪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荣某彪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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