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
各镇街(工业园区)、各房地产企业:
为推进我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结合行政执法实践,我局规范了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经研究,决定予以公布,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规范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自由裁量权
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7日
规范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自由裁量权
1、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擅自处分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共用设施设备价值1万元以下的对建设单位处于5万罚款
一般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擅自处分面积在20—50平方米以下、共用设施设备价值1—3万元的对建设单位处于10万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为严重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擅自处分面积在50—100平方米以下、共用设施设备价值3—5万元的对建设单位处于15万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非常严重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擅自处分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共用设施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的对建设单位处于20万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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