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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城事] 莆田一男子走私毒品2277.8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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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0 14: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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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国平,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平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3日;自2019年12月2日至12月3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9月初,被告人张国平与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乙共谋,共同出资在缅甸购买毒品,雇用他人运至福建省莆田市,由被告人张国平负责购买毒品,同案犯张某甲负责接收、保管毒品,同案犯张某乙负责运输毒品。
        
        
随后,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乙分别让牟某某、焦某甲为其雇人运输毒品。牟某某纠集了丁某某、余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焦某甲纠集了宋某某、焦某乙,宋某某又纠集了石某某,为张某甲、张某乙运输毒品。同月21日,张某甲乘飞机抵达云南省思茅市,与先期到达并住宿于天龙大酒店405、406房间的焦某甲等八人会合后,指定焦某甲、宋某某各带领三人出境,并为二人配备了手机卡用于联络,发给每人人民币300元作为出境**及途中费用。次日同案犯张某乙汇8万元毒资给被告人张国平,并指使焦某乙、宋某某等八人分别到达缅甸邦康,入住美声宾馆305、307房间。

同月23日下午,张国平电话告知张某乙已将毒品存放在美声宾馆312房间冰柜中。同月24日上午,焦某甲、宋某某从冰柜中取出毒品后,伙同其余六人采用体内藏毒等方法携带毒品入境。当日下午,公安人员在云南省澜沧至思茅的公路上将乘车返回的焦某甲、赵某某、周某某、石某某、宋某某、丁某某、余某某抓获,查获**2022.7克,在**大酒店405房间将焦某乙抓获,查获**255.1克,在思茅地区金凤大酒店405房间将张某乙抓获。当晚,在张某乙的协助下,公安人员在福建省莆田市**市场附近一楼房内将张某甲抓获。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张国平在仙游县**镇**村**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张某丁、林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国平、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乙等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闽公刑技化字(2000)第230号”等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张国平、同案犯张某乙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平伙同同案犯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走私**2277.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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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0 14: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牢底要坐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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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0 15: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人直接枪毙吧,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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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0 15: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心态呢,搞这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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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30 16: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黄赌毒千万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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