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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又有8个阿冒被判刑!居然借着开茶叶店卖假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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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7 16: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少年,你! 于 2021-6-17 16:51 编辑

莆田又有8名阿冒因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警方逮捕。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这则起诉书,一起来看详细内容。
QQ截图20210617164601.png


被告人苏栋,男,1993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住址都在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男,1970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住址都在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住址都在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9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7日由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住址都在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住址都在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6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住址都在福建省仙游县湖南省衡阳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蚁某某,男,1998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住址都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3年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住址都在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栋、苏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连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林某某、邹某某、蚁某某、傅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连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1月8日将上述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27日将被告人苏栋、苏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13日将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林某某、邹某某、蚁某某、傅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审查后,将上述二案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初至2019年7月,被告人苏栋、苏某甲在莆田市荔城某大道一店铺以经营茶叶店为掩护,在莆田市**商贸区内买卖假冒的阿迪达斯牌、耐克牌运动鞋,通过档口上门收(取)货、微信下单快递(物流)发货等方式对外销售各款假冒的阿迪达斯、耐克牌的运动鞋达人民币2103480元。共获利30余万元人民币。

2019年7月29日晚22时许,被告人苏栋、苏某甲运输94双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牌运动鞋往连江县官坂镇销售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同日23时许,公安民警对被告人苏栋、苏某甲位于莆田市荔城某大道一的店铺进行检查,当场查扣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牌运动鞋279双。上述被扣押的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牌运动鞋价值人民币181370元。

被告人苏栋、苏某甲于2019年7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二、2018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各出资人民币五万元,雇佣他人在莆田市一房间内经营名称为“**”的售鞋档口,主要经营销售假冒的阿迪达斯、耐克牌注册商标的运动鞋。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9月退出档口经营。被告人林某某从2018年6月起受雇佣负责“**”档口店长事务,并按照按照吴某某、李某甲的要求办理了一套手机卡、支付宝、微信、招商银行卡用于“**”档口收付款。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4月受雇佣负责检查鞋子质量,被告人蚁某某于2019年6月受雇佣负责配货,被告人傅某某于2019年7月受雇佣负责送货。

2019年7月29日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销售假冒阿迪达斯牌运动鞋118双、假冒耐克牌运动鞋25双给被告人苏栋,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7875元。2019年7月2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苏栋处查获上述假冒运动鞋。

同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街**弄**梯左边的房间内查获假冒阿迪达斯牌运动鞋247双、假冒耐克牌运动鞋58双,上述假鞋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46622元。

被告人林某某、邹某某、蚁某某、傅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1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林某某、邹某某、蚁某某、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苏栋、苏某甲、吴某某、李某甲、林某某、邹某某、蚁某某、傅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苏栋、苏某甲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103480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137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邹某某、蚁某某、傅某某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7875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46622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甲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78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甲、林某某、邹某某、蚁某某、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甲、林某某、邹某某、蚁某某、傅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蚁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9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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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7 17:03: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天都是阿冒,但是阿冒一个都没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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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7 17: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有这么多人做阿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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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7 17: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喝茶不仅仅是可以黄色交易,还可以阿冒交易,牛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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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出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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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石溪畔 发表于 2021-6-17 17:03
天天都是阿冒,但是阿冒一个都没有少

号称三十万大军,不真正打掉源头,只会源源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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