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住址均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被告人郑某某先后认识了卖淫人员王某某和陈某某,自同年5月左右始,被告人郑某某作为摩的司机在莆田市城厢区载客时向男性顾客介绍卖淫服务,经顾客同意后将其带至卖淫人员王某某、陈某某的租住处嫖娼并从王某某、陈某某卖淫所得中抽取提成盈利。
同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摩托车载邱某某到王某某的租住处楼下嫖娼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查,截至案发,被告人郑某某共向王某某介绍男性嫖客13次,抽取盈利人民币390元;共向陈某某介绍男性嫖客2次,抽取盈利人民币20元。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6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微信账户交易明细电子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14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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