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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 将房子赠与儿子,儿子离婚后给了前妻,母亲的居住权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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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0 11: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uluAQA 于 2021-5-20 11:16 编辑

  老人将房屋赠与给儿子,并保留了自己的永久居住权,结果儿子离婚房屋作为抚养费过户给前妻,新《民法典》实施后,遇到居民居住权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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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1998年,王芳(化名)丈夫去世,他俩的房屋由王芳子小罗及女儿共同继承。当小罗面临终身大事时,王芳及其女儿放弃遗产继承权,将房屋赠与小罗。但为了保障自己居家养老的权利,赠与合同中约定了王芳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利,直到去世。2006年,小罗与小吕结婚,第二年,孩子出生。
  2020年,小罗与小吕离婚,孩子归小吕抚养。考虑到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小罗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房屋作为抚养费归前妻所有。王芳知道后,体谅儿子与儿媳在抚养费问題上的困难,但无法接受自身居住权利受到损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芳为儿子婚姻大事着想,在约定自身永久居住权的前提下将房屋赠与给儿子;小罗离婚时为小小罗抚养费着想,却在未告知母亲的情况下将房屋协议赠与给前妻。案涉各方均有自己的利益考量及道义承担如何在保障未成年人抚养权和老年人居住权之间取得平,维护家庭和谐友善的良好氛围,是该案审理过程及庭后工作的处理要点。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不动产权登记在小罗名下,小罗作为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应当积极协助王芳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手续。

【判决说明】
  王芳与儿子小罗在赠与合同中对居住权的约定条款形成干2002年,当时的法律并未对居住权的设立及其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王芳基于赠与合同条款,主张办理居住权登记,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规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采用登记生效的设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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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0 11: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这是还可以住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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