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4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住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8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6日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2020年1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2月23日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1.2019年年底至2020年6月份间,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在莆田市秀屿区无证开设一生猪养殖场经营生猪销售生意,期间,从外省、市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到莆田市,以每头生猪30元(人民币,下同)至80元不等的价格向莆田市多个正规养殖场购买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将这些生猪销售给莆田市多个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户。具体分述如下:
2020年3月份,该团伙由被告人姚某某以10240元的价格通过王某某(另案处理)向莆田市荔城区某养殖有限公司蔡某某(另案处理)购买3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20年3月份至4月份间,该团伙由被告人姚某某以21960元的价格向莆田市秀屿区某养殖有限公司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25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20年4月份至5月份间,该团伙由被告人姚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通过钱某某(另案处理)向莆田市秀屿区某养殖有限公司卓某某(另案处理)购买3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20年4月份,该团伙由被告人姚某某以9500元的价格通过王某某向莆田市荔城区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陈某甲(另案处理)购买3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20年4月份,该团伙由被告人姚某某以11300元的价格向莆田市秀屿区一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7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2019年6月份至2019年9月份间,被告人陈某强伙同他人在莆田市秀屿区无证开设一生猪养殖场经营生猪销售生意,期间,从外省、市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到莆田市,以每头生猪30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向莆田市多个正规养殖场购买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将这些生猪销售给莆田市多个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户。具体分述如下:
2019年6月份至9月份间,该团伙由被告人陈某某以106960元的价格向莆田市荔城区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陈某甲(另案处理)购买32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019年9月份至2020年6月份间,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陈某乙(刑拘在逃)等人合伙在莆田市仙游县无证开设一生猪养殖场经营生猪销售生意,期间,从外省、市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到莆田市,以每头生猪30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向莆田市多个正规养殖场购买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将这些生猪销售给莆田多个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户。具体分述如下: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5月份间,该团伙由被告人陈某某以106350元的价格向莆田市荔城区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陈某甲购买82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3月份间,该团伙由被告人陈某某以172520元的价格向莆田市秀屿区某养殖有限公司谭某某(另案处理)购买277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20年4月份至2020年5月份间,该团伙由被告人陈某某以31050元的价格向莆田市秀屿区某有限公司郑某某(另案处理)购买37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6月份间,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陈某丙(刑拘在逃)等人合伙在仙游县枫亭镇无证开设一生猪养殖场经营生猪销售生意,雇佣被告人肖某某负责生猪养殖场的日常管理等工作,期间,该团伙从外省、市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到莆田市,后将其中病死、死因不明的生猪、猪肉等共18头以24100元的价格低价销售给姚某甲、姚某乙(均另案处理)、范某某等人,姚某甲、姚某乙屠宰后又销售给莆田市区居民。
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向莆田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中姚某某共购买447张,陈某某共购买428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行为责任;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行为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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