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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观点] 真香!莆田又一个地方拆迁补偿出炉! 范围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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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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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3 12: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刚刚,秀屿区涵港路东侧地块一征迁补偿通知,东至规划支路、南至居民用地、西至居民用地、北至清塘大道以及清塘大道四期两侧整治范围,有你家吗?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涵港路东侧地块一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笏石镇人民政府,区教育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涵港路东侧地块一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涵港路东侧地块一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实施细则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涵港路东侧地块一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  征地拆迁涉及秀屿区笏石镇来塘村等村庄,征地拆迁范围为:东至规划支路、南至居民用地、西至居民用地、北至清塘大道以及清塘大道四期两侧整治范围(以红线划定范围为准)。


微信截图_20210424144459.png


  第二条 征迁当事人
  秀屿区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征迁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适用前提及说明
  (一)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签订协议;协商不成的,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签订协议。


  第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按莆政综〔2017〕37号文件执行(附件1)。
  (二)征收土地上果树和果苗补偿标准按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附件2、3)。
  (三)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按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附件4)。


  第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一)被征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规定执行。
  (二)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原结构阁楼(俗称阁楼)建筑面积按GB/T17986-2000规定予以计算,该部分不计入层次。
  (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四)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俗称风楼)的建筑面积按GB/T17986-2000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房屋补偿项目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作价补偿金及其他项目补助费。
  (二)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项目补助费。
  (三)除上述补偿项目外,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还可享受相应的奖励金。



  第七条  旧房补偿款
  旧房补偿款包含:房屋征迁补偿款、装修补偿款、埕空地、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房前屋后果杂地和果树补偿价。
  房屋征迁补偿款:按房屋重置价格(见附件7)结合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见附件8)及房屋耐用年限(见附件9),重置价具体标准见下表:
微信图片_20210423114916.png

  备注:凡被征迁的主房整幢为一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m2给予补偿;整幢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m2给予补偿;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不另行补偿。


  第八条  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
  (一)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5、6执行。
  (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建筑物按其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给予补偿,但均不予安置。
  (三)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含埕地)按200元/㎡予以补偿,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含埕地)按67.5元/㎡予以补偿。


  第九条  装修补偿款
  房屋装修补偿款标准按本实施细则附件10执行。


  第十条  搬迁补助费
  (一)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主房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每次4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5元/㎡,仓储、办公用房每次5元/㎡,支付两次的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小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支付一次的搬迁补助费。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由被征迁人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暂定为36个月,过渡期限按实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自交付被征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知被征迁人结算之日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迁主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4.0元/㎡。被征迁主房的建筑面积低于3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计算。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现房安置的,征迁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迁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其他项目补助费
  (一)电话、网络移机费:按58元/部·次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有线电视移机费: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两次计算。
  (三)原水、电入户费按实给予补偿(其中,自来水立户费按2000元/户,三相电按2000元/户,二相电按300元/户)。


  第十三条  房屋征迁补偿认定标准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认定补偿: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的,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正式财经票据原件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房产。
  (五)2013年1月1日之前有建筑图斑,且不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规定条件的主房建筑,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安置,如能按时搬迁并交房的,另外部分按不高于50%予以安置。
  (六)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有建筑图斑的主房建筑,且不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规定条件的主房建筑,按不高于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安置(确系在有合法权源手续的主房上加层,加层部分按不高于70%给予安置);2015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有建筑图斑的主房建筑,按不高于实际丈量面积的30%予以安置(确系在有合法权源手续的主房上加层,加层部分按不高于50%给予安置);2019年3月31日之后无审批建设的房屋建筑,一律不予安置。如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未安置部分按不高于重置价结合成新50%货币补偿,不享受作价补偿金、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奖励金等。
  (七)自公告发布后,所有违法建筑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四条  房屋安置方式
  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三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一)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
  被征迁主房(以合法权源手续为依据)整幢为一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主房整幢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予以安置;被征迁主房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按1:1给予安置。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
  1.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人。被征迁人另有一处达到法定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或旧房建筑面积小于30㎡,或安置后剩余面积少于30㎡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作价补偿金: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部分(即按产权置换方式可获安置的全部面积,下同)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综合考虑房屋坐落区域地段等,由征迁人再给予作价补偿金2400元/㎡。
  3.全货币化奖励金:被征迁人选择全货币化安置的,可享受的安置面积除享受作价补偿金外,再给予不高于1500元/㎡的全货币奖励金。
  4.被征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三)选择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方式
  适用对象:被征迁人选择产权置换后剩余主房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  安置办法及标准
  (一)在全区范围内剩余的安置房中,选择安置的原则,不再新建安置房。
  (二)分户原则:以户为单位,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截止被征迁当年度的12月31日已年满18周岁的男性家庭成员,由被征迁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征迁人同意后可以分户;家庭成员不同代之间不得分户安置。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随同子女居住,不另行分户安置。对入赘的家庭,子女跟随女方的姓氏且计生纳入女方所在村委会管理的,方可分户。
  (三)选房规则:选址产权置换的被征迁人按照抽签决定选房的先后顺序。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选择最接近于被征迁人产权置换面积的安置房进行产权置换,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足于最小户型面积一半的原则上不予安置,小于可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四)特殊人群安置:被征迁人为没有居住房屋或未达到安置条件的低保户、五保户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五)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迁人统一办理,被征迁人应予协助办理。办理“不动产权证”所应交纳的税费,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注销,应安置面积部分免收**费用;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费用一律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六)安置房水、电、燃气立户由征迁人统一办理,办理产生的费用一律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在交房时一并结算。


  第十六条  安置房价格
  (一)套房计价标准: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多层安置房按安置价1300元/㎡,高层安置房按安置价1600元/㎡计价;个别因结构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15㎡以内(含15㎡)的部分,多层安置房按优惠价1600元/㎡,高层安置房按优惠价2100元/㎡计价;其余超面积的部分,根据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另行公布。
  (二)层次差计价办法:以房屋第一层至第七层为基准层,自第八层起计取层次差,第八层至第二十一层的层次差为每层递增25元/㎡,第二十二层及以上的层次差为每层递增15元/㎡。
  (三)安置房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设有少量工具间,工具间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面积为准,工具间安置价5000元/㎡,工具间采取申购方式,按照选房顺序每户可申购1坎,购完即止。地下室除公共用房外,其余部分设置为停车位,每个停车位面积以设计面积为准,停车位价格为60000元/个,申购完为止。停车位不得改变用途和任何围护。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签约及履行
  (一)房屋征收面积和货币补偿的协议签订: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完成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偿金额和选择安置房套数的确认,主房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剩余部分自动转为货币补偿方式,并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迁人应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1.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本村户口簿原件及水电立户、交款凭证;
  2.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来源证件;
  3.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按照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应在征收部门通知搬迁5日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项目和标准
  1.按时丈量奖励:凡在征迁人公布的丈量评估期限内按时配合完成丈量评估的,在签约时按被拆迁主房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给予50元/㎡的奖励。
  2. 按时确认奖励:在征迁人公布的第一阶段期限内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在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00元/㎡。超过期限签约的不享受签约奖励。
  3.按时交房奖励:在征迁人公布的交房期限内交房的,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200元/㎡,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天扣除20元/㎡;超过五天交房的,扣除全部交房奖励金。
  (二)奖励金兑现方式
  按时交房奖励金在完成交房后90日内支付给被征迁人,其余的奖励金在协议中直接结算。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征地红线范围内经依法审批、注册、登记、纳税并在依法审批的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工矿仓储企业的补偿标准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9〕47号)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上及村集体的房产补偿安置办法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不含工业企业)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三)村集体公产,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一条  宗教、寺庙场所补偿方式
  被征迁范围内的宗教等活动场所按重建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迁房屋拆除方式
  被征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采取统一拆除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结算办法
  (一)选择全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款在签约并办理交房及水电销户手续后90日内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房屋征迁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90日内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按实结算,付清余款。
  (三)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方式的。
  货币补偿款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交房后90日内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包含选择货币补偿部分的旧房补偿款、作价补偿金、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
  在选房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房屋征迁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90日内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按实结算,付清余款。房屋征迁补偿款包含产权置换部分旧房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奖励金、临时安置补助费、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以及装修补偿款等。


  第二十四条  特殊情形
  方案中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征收土地各类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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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征收土地果树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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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征收土地种植果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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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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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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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征迁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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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房屋重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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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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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房屋耐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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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装修装饰项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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