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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城事] 莆田女子离婚后被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彩礼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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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8 14: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月迷津度 于 2021-2-18 14:55 编辑

陈某2、陈某3之子(即陈某1)与魏某2、林某之女(即魏某1)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7年5月开始同居生活,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8年2月7日,原告家支付被告家彩礼2万元,并由陈某3通过莆田农商银行转账彩礼10万元到魏某2账户上。2018年2月12日,陈某1与魏某1按农村习俗举办宴席;当日,陈某1与案外人林六妹到被告家,支付给被告彩礼6万元。陈某1与魏某1至今未生育子女。

2019年8月2日,魏某1向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9年9月19日,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305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不准魏某1与陈某1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魏某1于2020年5月11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年××月10日,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305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准予魏某1与陈某1离婚。离婚后,陈某1、陈某2、陈某3追讨彩礼未果,遂诉至秀屿区人民法院,要求魏某1、魏某2、林某返还彩礼18万元。案经审理,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秀屿区人民法院认为
,魏某1、魏某2、林某承认收取陈某1、陈某2、陈某3支付的彩礼共计18万元的事实,该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该规定,陈某1、陈某2、陈某3请求魏某1、魏某2、林某返还彩礼的前提是其给付18万元彩礼导致生活困难,陈某1、陈某2、陈某3未能提供证据证实18万元彩礼的给付已导致其生活困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陈某1、陈某2、陈某3请求魏某1、魏某2、林某返还彩礼18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秀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陈某1、陈某2、陈某3对魏某1、魏某2、林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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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8 15: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脸,都结婚几年了,还有脸要求退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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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8 15: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幸好没退,不然女的多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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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8 15: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不要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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