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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讨论] 仙游13名诈骗犯被曝光,最小年龄才2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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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08: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开恩,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剑斌,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超凡,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兰兰,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剑波,男,1995年3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赌博,于2019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建华,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金霞,女,2000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萍,女,2001年4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林晓静,女,1997年7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宗琰,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仲宇,男,2001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婧凡,女,1997年9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旺,女,1998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朱青风,福建城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雪,女,2000年7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黄榕,女,2001年1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卢鹏飞、陈**,福建屯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雨婷,女,1996年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分别于同年10月26日、11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剑洲,男,1997年4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本院分别于同年10月26日、11月16日继续取保候审。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陈雪、郑仲宇、陈黄榕、郑婧凡、陈旺、陈雨婷、张剑洲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开恩及其辩护人林剑斌、郑超凡及其辩护人徐兰兰、张剑波、吴金霞、陈萍、林晓静及其辩护人李宗琰、郑仲宇、郑婧凡、陈旺、陈雪、陈黄榕、陈雨婷、张剑洲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通知,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指派律师林建华、朱青风到庭为被告人张剑波、陈旺提供辩护,指派律师卢鹏飞、陈**到庭为被告人陈黄榕提供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4月11日至4月28日间,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经事先合谋,并与上家诈骗团伙对接后,合伙租赁仙游县XX镇XX社区XX兄弟门业X楼窝点,雇佣话务员成立“吸粉”犯罪团伙,先后招募被告人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陈雪、郑仲宇、陈黄榕、郑婧凡、陈旺、陈雨婷、张剑洲、同案人张梨婷(另案处理)等11人冒充“58同城”或“苏宁易购”的工作人员,拨打在网上投递简历求职人员的手机号码,引诱求职人员添加上线犯罪团伙提供的微信号等,为上线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吸粉”。截止案发,有被害人李某、梁某、胡某、王某1、王某2、王某3、张某等七人在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号等后,被上线犯罪团伙拉入诈骗微信群内后以“刷单赚取佣金”模式骗走120062.4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害人胡某于2020年4月15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6175元;被害人王某1于2020年4月16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33860元;被害人张某于2020年4月17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12397元;被害人王某2于2020年4月19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55273.2元;被害人王某3于2020年4月19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3980.2元;被害人李某于2020年4月20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3979元;被害人梁某于2020年4月22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4398元。

上述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陈雪、郑仲宇共计参与为上线犯罪团伙“吸粉”诈骗数额120062.4元,被告人陈黄榕、郑婧凡、陈旺、陈雨婷共计参与为上线犯罪团伙“吸粉”诈骗数额80027.4元,被告人张剑洲共计参与为上线犯罪团伙“吸粉”诈骗数额67630.4元。

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郑仲宇、郑婧凡、陈旺、陈雪、陈黄榕、陈雨婷、张剑洲于2020年4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吴金霞退出非法所得3191元,被告人陈萍退出非法所得2267元,被告人林晓静退出非法所得2116元,被告人陈雪退出非法所得2033元,被告人郑仲宇退出非法所得1806.49元,被告人陈黄榕退出非法所得1648.5元,被告人郑婧凡退出非法所得1621.5元,被告人陈旺退出非法所得1614.5元,被告人陈雨婷退出非法所得1179.5元,被告人张剑洲退出非法所得914.5元,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各退出非法所得7000元,均由仙游县公安局暂收。

为了支持公诉,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雇佣被告人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郑仲宇、郑婧凡、陈旺、陈雪、陈黄榕、陈雨婷、张剑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通讯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诈骗电话,帮助上线诈骗团伙“吸粉”骗取财物,其中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陈雪、郑仲宇共计参与为上线犯罪团伙“吸粉”诈骗数额120062.4元,被告人陈黄榕、郑婧凡、陈旺、陈雨婷共计参与为上线犯罪团伙“吸粉”诈骗数额80027.4元,被告人张剑洲共计参与为上线犯罪团伙“吸粉”诈骗数额67630.4元,均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郑仲宇、郑婧凡、陈旺、陈雪、陈黄榕、陈雨婷、张剑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郑仲宇、郑婧凡、陈旺、陈雪、陈黄榕、陈雨婷、张剑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林剑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开恩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量刑部分,被告人黄开恩系从犯,家属积极预缴罚金及退赃,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人徐兰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超凡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量刑部分,被告人郑超凡实施“吸粉”行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郑超凡具有坦白、退赃、预缴罚金等情节,系初犯、偶犯,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林建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剑波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量刑部分,被告人张剑波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上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及预缴罚金,应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宗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晓静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量刑部分,被告人林晓静系从犯,已经预缴罚金,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朱青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量刑部分,被告人陈旺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已退出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陈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卢鹏飞、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黄榕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量刑部分,公诉机关已认定被告人陈黄榕系从犯,被告人陈黄榕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观恶性不大,并已退出非法所得及预缴罚金,请求减轻处罚并再适当减轻刑期。

经审理查明

2020年4月11日至4月28日间,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经事先合谋,并与上家诈骗团伙对接后,合伙租赁仙游县XX镇XX社区XX兄弟门业X楼窝点,雇佣话务员成立“吸粉”犯罪团伙,先后招募被告人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陈雪、郑仲宇、陈黄榕、郑婧凡、陈旺、陈雨婷、张剑洲、同案人张梨婷(另案处理)等11人冒充“58同城”或“苏宁易购”的工作人员,拨打在网上投递简历求职人员的手机号码,引诱求职人员添加上线犯罪团伙提供的微信号等,为上线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吸粉”。

截止案发,有被害人李某、梁某、胡某、王某1、王某2、王某3、张某等七人在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号等后,被上线犯罪团伙拉入诈骗微信群内后以“刷单赚取佣金”模式骗走120062.4元。

其中,被害人胡某于2020年4月15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6175元;

被害人王某1于2020年4月16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33860元;

被害人张某于2020年4月17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12397元;

被害人王某2于2020年4月19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55273.2元;

被害人王某3于2020年4月19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3980.2元;

被害人李某于2020年4月20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3979元;

被害人梁某于2020年4月22日接到该窝点成员的诈骗电话、添加所提供的微信后共计被骗走4398元。

上述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陈雪、郑仲宇共计参与为上线犯罪团伙“吸粉”诈骗数额120062.4元,被告人陈黄榕、郑婧凡、陈旺、陈雨婷共计参与为上线犯罪团伙“吸粉”诈骗数额80027.4元,被告人张剑洲共计参与为上线犯罪团伙“吸粉”诈骗数额67630.4元。

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郑仲宇、郑婧凡、陈旺、陈雪、陈黄榕、陈雨婷、张剑洲于2020年4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吴金霞退出非法所得3191元,被告人陈萍退出非法所得2267元,被告人林晓静退出非法所得2116元,被告人陈雪退出非法所得2033元,被告人郑仲宇退出非法所得1806元,被告人陈黄榕退出非法所得1648.5元,被告人郑婧凡退出非法所得1621.5元,被告人陈旺退出非法所得1614.5元,被告人陈雨婷退出非法所得1179.5元,被告人张剑洲退出非法所得914.5元,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各退出非法所得7000元,均由仙游县公安局暂收。

另查明,同案人张梨婷已退出非法所得1793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已各向本院预缴退赔款26292.47元,被告人郑仲宇向本院预缴非法所得0.49元,与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已退出的非法所得款共计120062.4元。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郑仲宇、郑婧凡、陈旺、陈雪、陈黄榕、陈雨婷、张剑洲均向本院预缴罚金10000元,各被告人均于2020年4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均共被羁押2日。

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

被告人郑超凡用于登录其母亲支付宝接收上家非法所得汇款并转给黄开恩的一部黑色VIVO牌手机(IMEI:869XXXX657),被告人黄开恩用于与上线“老板”沟通以及接收郑超凡转账并将话务员工资转给张剑波的的一部黑色iPhone牌手机(IMEI:35XXXX493),被告人张剑波用于发放话务员工资以及话费充值的一部白色iPhone牌手机(IMEI:35XXXX711)。用于拨打被害人电话使用的金色iphone6S工作手机15部、VIVO牌工作手机1部、HYF工作手机1部、YUCUP工作机1部、OPPO牌工作手机1部、NOKIA工作手机2部、VIPMI工作手机19部以及黑色武极牌台式电脑主机1台、黑色ASUS牌台式电脑主机1台、黑色绝尘侠牌台式电脑主机1台、银色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卡149张。并扣押相应被告人生活使用的手机:被告人黄开恩一部金色iPhone牌手机(IMEI:357XXXXXX883)、被告人吴金霞一部华为P30手机(IMEI:865XXXXXX345)、被告人陈萍一部红色iPhone牌手机(IMEI:35XXXXXXX705)、被告人林晓静一部蓝紫色OPPO牌手机(IMEI:86XXXXXXXX955)、被告人陈雪一部金色iPhone牌手机(IMEI:35XXXXXXX100)、被告人郑仲宇一部黑色VIVO牌手机(IMEI:86XXXXXX48)、被告人陈黄榕一部金色OPPO牌手机(IMEI:86XXXXXX914)、被告人郑婧凡一部红色OPPO牌手机(IMEI:86XXXXX16)、被告人陈旺一部黑色iPhone牌手机(IMEI:356XXXXXXX70)、被告人陈雨婷一部蓝紫色OPPO牌手机(IMEI:86XXXXXX459)、被告人张剑洲一部黑色iPhone牌手机(IMEI:354XXXXXX422)。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被告人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郑仲宇、郑婧凡、陈旺、陈雪、陈黄榕、陈雨婷、张剑洲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指控的证据,建议均判处被告人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郑仲宇、郑婧凡、陈旺、陈雪、陈黄榕、陈雨婷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剑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被告人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郑仲宇、郑婧凡、陈旺、陈雪、陈黄榕、陈雨婷、张剑洲向本院预缴罚金,故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量刑建议调整书,建议均判处被告人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郑仲宇、郑婧凡、陈旺、陈雪、陈黄榕、陈雨婷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剑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郑仲宇、郑婧凡、陈旺、陈雪、陈黄榕、陈雨婷、张剑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未及时收押工作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技术侦查工作说明、外地案件汇总表、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套房租赁合同、手机提取笔录、收款记录、支付宝、微信账户信息、聊天记录截图、交易明细、求职简历、交易记录、预缴违法所得**、代保管票据、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黄某1、黄某2、林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梁某、胡某、王某1、王某2、王某3、张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郑仲宇、郑婧凡、陈旺、陈雪、陈黄榕、陈雨婷、张剑洲及同案人张梨婷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雇佣被告人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郑仲宇、郑婧凡、陈旺、陈雪、陈黄榕、陈雨婷、张剑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通讯网络,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诈骗电话,帮助上线诈骗团伙“吸粉”骗取财物,其中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陈雪、郑仲宇共计参与为上线犯罪团伙“吸粉”诈骗数额120062.4元,被告人陈黄榕、郑婧凡、陈旺、陈雨婷共计参与为上线犯罪团伙“吸粉”诈骗数额80027.4元,被告人张剑洲共计参与为上线犯罪团伙“吸粉”诈骗数额67630.4元,均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的犯罪行为为雇佣其他被告人帮助上线诈骗团伙“吸粉”,但尚未接触到诈骗的核心环节,在全案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郑仲宇、郑婧凡、陈旺、陈雪、陈黄榕、陈雨婷、张剑洲受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雇佣拨打被害人手机进行“吸粉”,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的从犯,对上述被告人均应减轻处罚。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其中被告人吴金霞、陈萍、林晓静、郑仲宇、郑婧凡、陈旺、陈雪、陈黄榕、陈雨婷、张剑洲能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均能预缴罚金及退出非法所得,且被告人黄开恩、郑超凡、张剑波能积极预缴退赔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关于本案被告人均系从犯,并具有坦白、退赃及预缴罚金等情节,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各被告人已被羁押的2日,均予以折抵部分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开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止。)

二、被告人郑超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止。)

三、被告人张剑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止。)

四、被告人吴金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止。)

五、被告人陈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止。)

六、被告人林晓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九月八日起至二0二一年三月五日止。)

七、被告人郑仲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九月七日起至二0二一年三月四日止。)

八、被告人郑婧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九月七日起至二0二一年三月四日止。)

九、被告人陈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九月八日起至二0二一年三月五日止。)

十、被告人陈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九月七日起至二0二一年三月四日止。)

十一、被告人陈黄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九月七日起至二0二一年三月四日止。)

十二、被告人陈雨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二0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止。)

十三、被告人张剑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二0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二0二一年五月十五日止。)

十四、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以及本院暂退的非法所得款共计十二万零六十二元四角分别退赔给:被害人胡某人民币六千一百七十五元、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三万三千八百六十元、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一万二千三百九十七元、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五万五千二百七十三元二角、被害人王某3人民币三千九百八十元二角、被害人李某人民币三千九百七十九元、被害人梁某人民币四千三百九十八元。

十五、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被告人黄开恩使用的黑色iPhone牌手机一部(IMEI:3588XXXXX5493)、被告人郑超凡使用的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IMEI:8695XXXXXX657)、被告人张剑波使用的白色iPhone牌手机一部(IMEI:35305XXXXX11)、用于拨打被害人电话使用的金色iphone6S工作手机十五部、VIVO牌工作手机一部、HYF工作手机一部、YUCUP工作手机一部、OPPO牌工作手机一部、NOKIA工作手机二部、VIPMI工作手机十九部以及黑色武极牌台式电脑主机一台、黑色ASUS牌台式电脑主机一台、黑色绝尘侠牌台式电脑主机一台、银色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卡一百四十九张予以没收。

十六、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各被告人生活使用的手机分别予以发还相应被告人。(详见发还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丨中国裁判文书网、仙游法院、仙游检察、仙游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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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09: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年纪这么小,路还很长,偏偏走上旁门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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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中赚钱赚最多,判刑也是最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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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年纪不学好,只想赚快钱,现在都进去了,这辈子就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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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人啊,都好吃懒做,来钱快的不管犯不犯罪,干得比谁都起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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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一个敲诈勒索的,最小的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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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年纪不干正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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