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仰天长笑 于 2020-11-27 09:32 编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高某杰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杰,男,1996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杰犯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20年6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某杰不服,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杰在莆田市城厢区某酒吧内上班并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后,二人发生过性关系。后被告人高某杰追求刘某某,但遭拒。
2019年11月7日3时许,被告人高某杰酒后来到莆田市荔城区某宾馆旁七楼刘某某的租住处,强行踹门进入,后通过电话、微信威胁恐吓刘某某,要求刘某某回来。待刘某某回来后,被告人高某杰殴打刘某某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同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杰通过暴力、言语威胁再次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次日,被告人高某杰与刘某某约定不再联系并各自删除微信。
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高某杰酒后再次来到上述租住处及莆田市城厢区某大楼刘某某工作的地点寻找被害人刘某某,并通过电话、短信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求被害人刘某某同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刘某某因害怕遂报警。次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某宾馆门口抓获被告人高某杰。
原判认为,被告人高某杰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并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高某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原审被告人高某杰上诉称:其与刘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刘某某有给其租住处钥匙,2019年11月7日凌晨其酒后为了进门睡觉,有踹门进入刘某某租住处,原判认定其属非法侵入住宅不能成立;刘某某均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但11月7日凌晨其没有打刘某某也没有和刘发生性关系,原判认定其构成强奸罪不能成立;11月13日其虽有威胁刘某某,但因两人没有见面,故即便构成强奸,也属强奸未遂。指派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还提出原判认定高億杰构成强奸罪,仅有刘某某的陈述,即便高某杰构成犯罪,也仅构成强奸未遂。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原判认定上诉人高某杰犯强奸罪有刘某某的陈述,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另外,因刘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晚明确要求高某杰搬出刘的租住处,后偷偷拿走钥匙,可见刘某某没有让高长住租住处的意思表示,且高某杰称其破门入室的目的是为了睡觉,高某杰强行破门而入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原判对高某杰以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高某杰犯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高某杰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经查,综合全案证据,刘某某稳定陈述其与高某杰于2019年10月底在酒吧相识,后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联系至11月3日两人发生性关系,期间高某杰追求刘某某,遭刘拒绝并要求高某杰搬离,高却于2019年11月7日凌晨、11月7日上午对刘实施强奸,后两人删除微信联系方式,刘某某于11月13日受高某杰威胁恐吓后报警;虽然高某杰对此予以否认,但在案的经高某杰确认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录音,证人周某、李某证言均可印证刘某某陈述的客观性,特别是刘某某提交的11月7日高某杰要求刘某某要么赔偿2000元要么做他女友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周某关于此节的证言亦可证实二人并非男女朋友关系;结合刘某某在受高某杰威胁后选择报警的经过,原判认定高某杰犯强奸罪并无不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高某杰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问题。经查,虽然刘某某曾将其租住处钥匙提供给高某杰,但于11月5日、11月6日均明确要高某杰搬离,遭高拒绝后偷偷拿走高口袋里的钥匙,可见刘某某并无让高某杰长住其租住处的意思表示;高某杰在二审庭审时称其11月7日凌晨强行破门而入是为了进门睡觉,综合高某杰进门后才通过发微信等方式,言语威胁刘某某回租住处,在刘某某回去后,才采用暴力殴打等方式实施强奸,故原判认定高某杰强行进入刘某某租住处时并非带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且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无法被强奸行为吸收,对此定性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并无不当。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杰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并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高某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