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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爆料] 重磅:莆田市新建商品房装修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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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09: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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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莆田市新建商品房装修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装修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上级要求,我局起草了《莆田市新建商品房装修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于11月13日下午17:00前将修改意见经单位盖章后通过政务内网反馈我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请市房地产行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于11月13日下午17:00前将修改意见经单位盖章后通过邮箱ptsfdc@163.com反馈我局,以便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研究。
  联系人:陈志强,联系电话:2696972。
  附件:《莆田市新建商品房装修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10日

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名单: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环境与生态保护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

莆田市新建商品房装修销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装修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辖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统一装修的商品房行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该行为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对建筑装修企业具体实施建筑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职能分工】 住建部门负责对商品房装修和销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新建商品房装修合同条款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进行监督管理。住建、市场监管、发改、消防、信访、公安、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与新建商品房装修销售行为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市、县房地产行业协会作用。 房地产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研究制定《新建商品房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受理商品房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解决装修纠纷。

第二章 消费知情权保护
第五条【信息公示】 购房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房真实情况的权利。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拟开发销售的商品房如统一进行装修的,应制定具体装修方案。装修方案应体现整个项目的装修内容、装修标准、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和规格、计价方式和单价、付款方式和期限、验收方式和交付日期等有关装修事项,并附上《新建商品房装修合同(示范文本)》。装修方案必须在售楼场所公示,并提前告知欲购消费者。其中主要材料设备应标注其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并出示产品合格证书,可选同类品牌列举不超过三种;装修价款应以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进行计价,不动产登记面积出来后与购房者进行多还少补结算。

第六条【样板房设置】 预售带有装修的房地产项目,还必须设置装修样板房,并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在装修合同中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有多种户型如果装修所用的材料设备一致的,可提供部分户型的装修样板房,并注明其他户型装修所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标准等方面与该样板房一致。


第七条【保留时间】 样板房需保留到该项目交房后不少于六个月方可拆除或入住,拆除或入住前应由公证部门录像照相进行公证并送县(区)住建部门存档,以作为今后处理装修纠纷依据。

第三章 装修合同签订

第八条【合同主体】 新建商品房装修合同必须由开发销售该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并明确负责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名称、核准登记、资质证书等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委托第三方与购房者签订装修合同。

第九条【合同内容】 装修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情况
(二)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三)装修商品房基本状况;  
(四)装修内容及标准(含环保标准);
(五)装修材料和设备的名称、厂家及地址、品牌、规格、型号、数量;  
  (六)装修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七)装修工期
(八)验收方式及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日期;  
  (九)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法;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合同报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带有装修的房地产项目,其附有《新建商品房装修合同(示范文本)》的装修方案应作为销售(预售)方案附件之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一并提供,同时报送市建筑工程造价站和项目所在地县(区)住建局备案。销售(预售)方案中未体现装修相关内容的楼盘今后不得统一装修出售。
市建筑工程造价站根据工程造价定额等标准,对装修方案中有关装修质价明显不符的应提出修改意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修正后重新报备。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 有关装修合同具体内容,买卖双方应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和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主合同,《新建商品房装修合同》为从合同,双方在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时应同时协商《新建商品房装修合同》相关条款内容并同时签订。因特殊原因解除或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新建商品房装修合同》随之解除或注销。

第十二条【禁止条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强行要求购房者签订装修合同;不得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自身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十三条【合同交付】 装修合同一经双方签章生效后,即应交付购房者原件一份。

第四章 鼓励菜单式装修
第十四条【装修方式】 鼓励各房地产项目推行菜单式、定制式等装修方式,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第十五条【标准要求】 同一房地产项目应当对于不同户型提供2种以上不同价位、不同标准、不同风格的装修设计方案,其中住宅装修中单价2500元/平方米以下中等档次装修所占的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0%,以适合普通家庭购房需求。

第十六条【装修方案】 不同装修方式应提供相应可供选择的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设备菜单,并预备中央空调等家电家装安装空间和管道,具体装修设计方案应在新建商品房装修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装修施工前经购房者确认。


第五章 装修工程监管
第十七条【前置条件】 新建商品房装修工程必须在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合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基建程序】 新建商品房装修工程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装修设计、图纸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其中图纸设计和审查、工程施工和监理等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相关企业承揽建筑装修有关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装修单位】 商品房装修工程可以与商品房主体工程同时委托同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和一并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不同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施工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参照《福建省住宅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建筑装修施工企业签订装修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质量保修等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材料设备】 用于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标准的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 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应执行“一户一验收”方式进行。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县(区)住建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装修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交付使用】 商品房装修竣工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办理交接手续,购房人经对房屋装修现状核查无误后签字确认;如发现存在明显装修缺陷,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重修整改到位后方可交付,不得强迫购房人交接。重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物业管理费。
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提供装修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包含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质量保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装修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的最低年限承担保修责任,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按约定执行。保修期自建筑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依法维护权益

第二十五条【纠纷处理】 因新建商品房装修合同条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或霸王条款、免责条款等,购房者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因履行新建商品房装修合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信访途径】 通过信访方式反映诉求的,要依法遵守《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售楼部等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扰乱公共秩序。
第二十七条【打击房闹】 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利用装修等问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敲诈勒索的职业房闹人员和其他组织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首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统一装修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之前涉及新建商品房装修双方已签订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统一装修的标准工业厂房等其他商品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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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10:14: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捆绑装修是不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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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10:16: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终于出来管控了,要不然精装修一片乱象。天天拉白条维权,民心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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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10: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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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09: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是否意味未来能安心买房呢?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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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09:50: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管理办法出的也太慢了。别的城市早就出了。精装房就应该这样搞。交付房就应该跟样品房一样。不然就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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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10:02: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装修是要有个标准,不然业主花钱买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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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10: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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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10: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没有说限制精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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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0 10:4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任重而道远,精装市场非一日可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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