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一)房屋征迁安置以户为单位,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征迁安置条件:按《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规定执行。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
(三)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每户按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被征迁房屋分别为一层、二层或三层的,分别按1︰1.3、1︰1.1或1︰1的拆迁安置比测算安置面积。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用以实名活期储蓄或现金形式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
(二)征收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按照法定计算方式,本次征收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567人。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
六、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后5日内,由被征地村委会将被征收土地移交给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单位: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 联系电话:2685579
联系单位:涵江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3583800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