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屿高铁南片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笏石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秀屿高铁南片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 2020年9月23日
秀屿高铁南片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秀屿高铁南片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 征地拆迁涉及秀屿区笏石镇岭美村、西徐村、度田村、岐厝村、刘厝村、杨林村、坝津村等村庄,征地拆迁范围为秀屿高铁南片区项目:东至荔港大道、南至清塘大道、西至城港大道、北至北广场(以红线划定范围为准)。 第二条 征迁当事人 秀屿区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简称为征迁人;征迁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适用前提及说明 (一)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商不成的,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四条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按莆政综〔2017〕37号文件执行(附件1)。 (二)征收土地上果树和果苗补偿标准按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附件2、3)。 (三)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按莆政综〔2013〕10号文件执行(附件4)。 第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一)被征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规定执行。 (二)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原结构阁楼(俗称阁楼)建筑面积按GB/T50353-2013规定予以计算,该部分不计入层次。 (三)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俗称风楼)的建筑面积按GB/T17986-2000规定执行。 第六条 房屋补偿项目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作价补偿金及其他项目补助费。 (二)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项目补助费。 (三)除上述补偿项目外,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还可享受相应的奖励金。 第七条 旧房补偿款 旧房补偿款包含:房屋征迁补偿款、装修补偿款、埕空地、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围墙内果杂地和果树补偿价。 房屋征迁补偿款:按房屋重置价格(见附件7)结合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见附件8)及房屋耐用年限(见附件9),重置价具体标准见下表: 名称 序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凡被征迁的主房整幢为一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m2给予补偿,整幢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m2给予补偿,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不另行补偿。 |
第八条 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 (一)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5、6执行。 (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建筑物按其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给予补偿,但均不予安置。 (三)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含埕地)按200元/㎡予以补偿,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含埕地)按67.5元/㎡予以补偿。 第九条 装修补偿款 房屋装修补偿款标准按本实施细则附件10执行。 第十条 搬迁补助费 (一)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主房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每次4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5元/㎡,仓储、办公用房每次5元/㎡,支付两次的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小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支付一次的搬迁补助费。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由被征迁人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暂定为36个月,过渡期限按实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自交付被征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知被征迁人结算之日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迁主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4.0元/㎡。被征迁主房的建筑面积低于3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计算。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现房安置的,征迁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迁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其他项目补助费 (一)电话、网络移机费:按58元/部·次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有线电视移机费: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按两次计算。 (三)原水、电入户费按照房屋实际现状参照给予补偿(其中,水立户2000元/户,二相电 300元/个)。 第十三条 房屋征迁补偿认定标准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认定补偿: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的,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正式财经票据原件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房产。 (五)2013年3月卫星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且不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规定条件的主房建筑,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安置,如能按时搬迁并交房的,另外部分按不高于50%予以安置。 (六)在2013年3月之后,2015年1月之前建设的主房建筑,且不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规定条件的主房建筑,按不高于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安置(确系在有合法权源手续的主房上加层,加层部分按不高于70%给予安置);在2015年1月之后,2019年3月之前建设的主房建筑,按不高于实际丈量面积的30%予以安置(确系在有合法权源手续的主房上加层,加层部分按不高于50%给予安置);2019年3月之后无审批建设的房屋建筑,一律不予安置。如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未安置部分按不高于重置价结合成新50%货币补偿,不享受作价补偿金、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奖励金等。 (七)自公告发布后,所有违法建筑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四条 房屋安置方式 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三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一)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 被征迁主房(以合法权源手续为依据)整幢为一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主房整幢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予以安置;被征迁主房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按1:1给予安置。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 1.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人。被征迁人另有一处达到法定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或旧房建筑面积小于30㎡,或安置后剩余面积少于30㎡的,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 2.作价补偿金:被征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部分(即按产权置换方式可获安置的全部面积,下同)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综合考虑区域地段等,由征迁人再给予作价补偿金2400元/㎡。 3.全货币化奖励金:被征迁人选择全货币化安置的,可享受的安置面积除享受作价补偿金外,再给予不高于1500元/㎡的全货币奖励金。 4.被征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三)选择房屋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方式 适用对象:被征迁人选择产权置换后剩余主房面积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 安置办法及标准 (一)安置房的建筑结构、面积、层数、朝向及户型等以最后批准的建筑方案及施工图为准,安置房位于项目范围内,安置房配建社区邻里中心,产权归村委会(居委会)所有,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办公、活动中心等。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框剪结构,配置电梯,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门安装防火门,外墙铝合金门窗,不安装内门窗,工具间安装电动卷帘门。 (三)分户原则:以户为单位,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截止被征迁当年度的12月31日已年满18周岁的男性家庭成员,由被征迁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征迁人同意后可以分户;家庭成员不同代之间不得分户安置。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随同子女居住,不另行分户安置。对入赘的家庭,子女跟随女方的姓氏且计生纳入女方所在村委会管理的,方可分户。 (四)选房规则:被征迁人按照抽签决定签约的先后顺序。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选择最接近于被征迁人产权置换面积的安置房进行产权置换,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足于最小户型面积一半的原则上不予安置,小于可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五)特殊人群安置:被征迁人为没有居住房屋或未达到安置条件的低保户、五保户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六)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迁人统一办理,被征迁人应予协助办理。办理“不动产权证”所应交纳的税费,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注销,应安置面积部分免收**费用;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费用一律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七)安置房水、电、燃气立户由征迁人统一办理,办理产生的费用一律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在交房时一并结算。 第十六条 安置房价格 (一)套房计价标准: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多层安置房按安置价1300元/㎡,高层安置房按安置价1600元/㎡计价;个别因结构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15㎡以内(含15㎡)的部分,多层安置房按优惠价1600元/㎡,高层安置房按优惠价2100元/㎡计价;其余超面积的部分,根据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另行公布。 (二)层次差计价办法:以套房第一层至第七层为基准层,自套房第八层起计取层次差,第八层至第二十一层的层次差为每层递增25元/㎡,第二十二层及以上的层次差为每层递增15元/㎡。 (三)安置房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设有少量工具间,工具间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面积为准,工具间安置价5000元/㎡,工具间采取申购方式,按照选房顺序每户可申购1坎,购完即止。地下室除公共用房外,其余部分设置为停车位,每个停车位面积以设计面积为准,停车位价格为60000元/个,申购完为止。停车位不得改变用途和任何围护。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签约及履行 房屋征迁采用先确认拆房,后安置的方式。 (一)房屋征收面积和货币补偿确认: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完成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偿金额和选择安置房套数的确认,安置房面积暂按每套130平方米计,主房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剩余部分自动转为货币补偿方式,并签署《房屋征收面积和货币补偿确定书》。 (二)搬迁交房:被征收人应在征收部门通知搬迁5日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三)签订协议:征收部门完成安置房设计及规划审批后另行通知被征收人在指定的签约期限内办理安置房选房签约,并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迁人应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1.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本村户口簿原件及水电立户、交款凭证; 2.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来源证件; 3.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按照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 (一)奖励项目和标准 1.按时丈量奖励:凡在征迁人公布的丈量评估期限内按时配合完成丈量评估的,在签约时按被拆迁主房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给予50元/㎡的奖励。 2. 按时确认奖励:在征迁人公布的第一阶段期限内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在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奖励100元/㎡。超过期限签约的不享受签约奖励。 3.按时交房奖励:在征迁人公布的交房期限内交房的,按被征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200元/㎡,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天扣除20元/㎡;推迟五天交房的,扣除全部交房奖励金。 (二)奖励金兑现方式 按时交房奖励金在完成交房后90日内支付给被征迁人,其余的奖励金在协议中直接结算。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征地红线范围内经依法审批、注册、登记、纳税并在依法审批的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工矿仓储企业的补偿标准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片区改造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9〕47号)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上及村集体的房产补偿安置办法 (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不含工业企业)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三)村集体公产,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一条 宗教、寺庙场所补偿方式 被征迁范围内的宗教等活动场所按重建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迁房屋拆除方式 被征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采取统一拆除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结算办法 (一)选择全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款在签约并办理交房及水电销户手续后90日内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房屋征迁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90日内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按实结算,付清余款。 (三)选择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方式的。 货币补偿款在签订《房屋征收面积和货币补偿确定书》及交房后90日内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包含选择货币补偿部分的旧房补偿款、作价补偿金、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 在选房并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房屋征迁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90日内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按实结算,付清余款。房屋征迁补偿款包含产权置换部分旧房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奖励金、临时安置补助费、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以及装修补偿款等。 第二十四条 特殊情形 方案中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由项目指挥部集体研究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认定小组 指挥部授权各征迁组组长负责组织挂钩辖区内房屋签约的现场认定,以及在安置方案、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内的认定并签署相关认定表。具体认定人员由村主干、笏石镇包村领导、乡镇挂钩领导一人、征迁组组长等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1.征收土地各类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果树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种植果苗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5.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征迁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7.房屋重置价格表 8.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表 9.房屋耐用年限 10.装修装饰项目补偿标准
附件1 征用土地各类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 | | | | | | 耕地 | | | | | | 鱼塘(原为耕地) | | | | | | 果园 其他经济林地 有养殖生产的水面及滩涂 盐田 | | | | | | 非经济林地 其他农用地 其他草地 未利用地 建设用地 | | | | | |
附件2
征用土地果树补偿标准
种 类 | | | | | | | | | | | | | | | | | 1、果树补偿按冠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补偿。地块的果树覆盖率不得超过120%,超过的按120%;果苗覆盖率不得超过100%,超过的按100%。 2、未产果的冠幅在1㎡以内(含1㎡)按果大苗补偿; 3、高度在1米以上(含1米)为大苗,99-70厘米为中苗,70厘米(不含70厘米)以下为小苗。 |
附件3 征收土地种植果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 / 亩 种 类 | | | | | 35㎝以下 35-75㎝ 75-125㎝ 平均超125㎝ | | | | 35-85㎝ 85-150㎝ 150-200㎝ 200-250㎝ | | | | | | | | 30-70㎝ 70-140㎝ 140-200㎝ 200㎝以上 | | | | 50-75㎝ 75-125㎝ 125-185㎝ 185㎝-初产 | | | | 50-100㎝ 100-150㎝ 150㎝、 以上初产(密植) | | | | | | | | | | | | | | |
附件4
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附件5 征迁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 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表中未列的补偿项目,执行市政府有关拆迁补偿规定。 |
附件6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表中未列的补偿项目,执行市政府有关征迁补偿规定。 |
附件7
房屋重置价格表 种类 | | | | | | |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 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承重,层面隔热层,外墙面砖,内墙、天棚面水泥漆,局部天棚有吊顶,楼地面贴石板材,部分构件、内墙面贵重材料装修,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 | 1、评价标的物与表中建筑物主要特征相同或类似符合即可。 2、本表是房屋拆迁等级补偿标准,在房屋评估时,根据房屋不同情况,应考虑折旧成新。 | |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承重,层面隔热层,外墙面砖,内墙、天棚面中级抹灰(或涂料抹面),楼地面贴面砖,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 | |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 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承重,楼地面、无内外装修,普通照明敷管穿线。 | | | |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基础、梁板、砖墙承重,屋面隔热层,外墙面砖,内墙、天棚面水泥漆,局部天棚有吊顶,楼地面贴石板材,部分构件、内墙面贵重材料装修,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 | |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基础、梁板、砖墙承重,外墙面砖,内墙、天棚面中级抹灰(或涂料抹面),楼地面贴面砖,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 | |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基础、梁板、砖墙承重,楼地面、无内装修,普通照明敷管穿线。 | | | | 条石墙,层高2.8cm以上,石楼板,外墙面贴面砖(或水磨、二凿以上加工),内墙面水泥漆,天棚吊顶,楼地面贴石板材,部分构件、内墙面贵重材料装修,铝合金窗、木门、水电齐全。 | | | 条石墙,层高2.8m以上,石楼板(或木楼板),石板(或木瓦)屋盖,石墙面粗打(或一凿)加工,内墙、天棚面中级抹灰,楼地面贴面砖,普通木门窗、水、电齐全。 | | | 毛石墙,层高2.8m以上,木瓦屋盖,石墙面粗打加工,内装修普通,木门窗,简易照明。 | | | | 砖墙24cm以上,层高3.2cm(旧式大厝),地面铺砖,木瓦屋盖,清水砖墙,上等木门窗,石构件。 | | | 砖墙(土丕墙)24cm以上,地面铺砖,木瓦屋盖,木门窗,木柱,木隔墙,简易照明。 | | | 砖墙(土丕墙)24cm以上,三合土地面,木瓦屋盖,木门窗,简易照明。 | |
附件8
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表
附件9 说明:1.房屋的成新与建筑质量、使用年限、平时维修等有关。 2.能住人的房屋成新评估不得低于五成。
附件10
一般装修装饰项目补偿标准 说明:根据装修装饰项目材质、成新等综合评估按不高于上述补偿标准评估。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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