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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6日至7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莆田市秀屿区**镇**街**号**楼租住房内教导继子黄某乙(殁年5周岁)背诵10以内加减法。期间,因被害人黄某乙不用心背诵,被告人黄某甲为了吓唬被害人黄某乙,不顾他人劝阻将被害人黄某乙抱到6楼天台,让其独自坐在小凳子上背诵,并将天台门反锁。之后被害人黄某乙从六楼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系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莆田市秀屿区**镇**街**号四楼被莆田市公安局埭头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勘验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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