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如果克制自己的贪念,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今后我一定会遵纪守法。”在面对检察官时,林某某表示深刻忏悔。
2018年年底,林某某明知他人在无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仍参股10%,实际仅出资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经检察官到企业实地走访查明,林某某系涵江辖区内福建省某某铝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该企业下辖员工众多,系地方纳税大户。
本院经研究认为,林某某未参与具体生产、销售环节,未实际获得分红,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对林某某进行羁押或判处刑罚,将影响企业信誉和正常经营管理。为更好促进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决定对林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之后在与两名被不起诉人的联络中,检察官了解到,目前两家企业均已恢复正常经营,两名被不起诉人也纷纷表示未来会更加努力的为社会创造价值。
来源:涵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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