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租赁来的车辆,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日前,仙游就发生一起犯罪嫌疑人利用租赁来的车辆拿去抵押,后造成车辆所有人财产损失的案件。在这个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有哪些犯罪行为,又将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处罚?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2019年底,仙游县检察院接到县公安局移交的关于租车后抵押借款类案件。经查,2018年初至2019年底,犯罪嫌疑人郑某伙同他人,多次从仙游县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多辆小轿车,伪造其本人为车主的行驶证后,将租赁来的小轿车开往泉州市泉港区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抵押借款。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佘成鹏
郑某有伪造车辆行驶证的行为,且在签订合同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隐匿,数额较大,他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四款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
泉港区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在明知小轿车非郑某等人所有的情况,仍然接受抵押并借款。在被害人原车主找到郭某处要求返还被抵押车辆时,郭某则要求被害人原车主支付钱财才肯返还车辆。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佘成鹏
郭某他明知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而掩饰隐瞒,并以该财物相要挟,向被害人要求财物,他涉嫌了两个罪名,首先是触犯了刑法第312条第一款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有另外一款是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目前,县检察院查清事实后,将该案起诉至仙游县人民法院。等待郑某和郭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佘成鹏
现在郑某一案仙游县人民法院已判决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郭某一案法院正在审理中。
郑某和郭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也给广大市民敲响警钟。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佘成鹏
如果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或者典当行等相关行业,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谨慎处理,提高警惕。也提醒普通市民,如果作为自然人、债权人,如果要向他人提供抵押借款,要查清抵押物的所有权,以免到时候难以追回借款。
来源:仙游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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