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涵江区安置房差价款收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单位:
《涵江区安置房差价款收缴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涵江区安置房差价款收缴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全区安置房差价款收缴管理工作,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确保国有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本办法适用于涵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安置房差价款收缴管理工作。
第一条 安置房差价款是指项目征迁安置过程中,被征迁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其被征迁房屋的征迁补偿款不足以抵扣安置房总价款而产生的差值。
第二条 按照征迁安置协议约定,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项目建设指挥部、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征迁人),应按照安置房建设进度情况,及时通知被征迁人按协议约定比例按期缴纳安置房差价款。
建成交房前已完成房产测绘的安置房,征迁人依据房产测绘成果形成差价款结算金额并及时通知被征迁人,在被征迁人结清全部差价款后,予以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及安置房权证。
建成交房前尚未完成房产测绘的安置房,征迁人按照征迁协议所示面积与被征迁人先行进行结算,办理交房手续。待安置房房产测绘完成后,依据房产测绘成果核定差价尾款,在被征迁人结清全部差价款后,予以办理安置房权证。
第三条 征迁人已收取的安置房差价款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
第四条 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各被征迁户尚未缴纳安置房差价款的,由被征迁户将分期应缴纳的安置房差价款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用途中备注:安置房名称、幢号、房号),直接缴纳至全区安置房差价款收缴指定账户(账户名称: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账号:145020152200001326,兴业银行涵江支行)。
第五条 安置房差价款全额上缴区财政,先收后支。
第六条 征迁人不得将已收取的安置房差价款自行用于安置房项目征地拆迁、占地补偿、“三通一平”、安置房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款项支出;不得自行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购置设备、伙食补贴等支出;不得自行用于抵扣征迁过渡费;不得自行下拨至村(居)及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工作经费等。
第七条 征迁人根据被征迁人提供的银行缴款回单,开具统一的票据给被征迁人作为结算凭证,待被征迁人全部清缴安置房差价款后,对应开具正式含税发 票,用于办理安置房权证。
第八条 征迁人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辅助账簿,动态记录项目安置情况(含:具体安置情况、剩余安置房情况等)及安置房差价款上缴国库情况,按季度将有关材料上报至区住建局、财政局备案,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安置房项目安置情况和差价款收缴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征迁人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加强对安置房差价款的收缴、管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于2020年7月1日起发布实施,暂行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区财政局、住建局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