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收到了offer,入职时候又告诉我不能安排岗位。”刘某十分郁闷,此时他已辞去原单位工作,正准备新工作的入职事宜,却被通知岗位已撤销。
2019年8月,刘某接到某公司人事部门发来的面试通知,面试后,他很快就收到了该公司发来的工作意向邀请函。刘某收到邀约后开始准备入职事宜,因原单位尚有工作未完结,他仍需在原单位工作,但已明确告知新公司人事部门最晚不超过12月底可入职。
12月初,刘某同原单位办结相关手续,正准备到新公司入职,该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却告知其因公司战略调整,不能给刘某安排岗位。此后,刘某多次向该公司人事部门提出合同缔约过失交涉,均未得到答复,无奈之下,刘某于今年3月将其诉至荔城法院,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损失45000元(原定工资为15000元/月)。
疫情当前,荔城法院主审法官考虑到刘某身处上海,不便现场参与调解,于是决定通过线上进行解纷。
经法官耐心调解,该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刘某一个月零二十天经济损失25000元,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顺利化解。事后,刘某对经办法官表达了由衷的感激之情。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如实陈述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亦应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用人单位在已明确表示录用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从上家单位离职的情况下,又反悔且未能对不录用的理由进行合理解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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